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何坤澤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林季璇
楊雁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先後投入約莫百萬元去玩由被告經營的線上( 網)路遊戲「天堂」(下稱天堂遊戲),為該遊戲之資深玩 家,然因個人工作繁忙,故曾請人代練伊於該遊戲中創設之 角色(即由他人登入原告於天堂遊戲創設之帳號後,操控原 告在該遊戲中創設之角色,提升該角色之等級),伊不清楚 該代練者何以取得若干天堂遊戲之虛擬道具(下合稱爭議虛 擬道具),嗣被告發現伊帳號內之角色擁有該等爭議虛擬道 具,即逕自封鎖伊之天堂遊戲帳號,此對伊而言顯失公平, 乃被告公司亦應負擔責任。然而經伊多次提出反映,被告卻 置之不理,嚴重侵害伊之權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精 神上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登入其所持有之樂豆帳號「0000000000」後進入天堂遊 戲之遊戲帳號「BE41ee2f5679」(下稱帳號A ),使用其中 一遊戲角色「大和猛」,於巴風特衝等活動領獎時,修改網 頁程式碼,造成天堂遊戲系統誤判,於該遊戲角色置入(按 :發給)異常技能書「破壞盔甲」及「亡命之徒」(按:此 即前述之爭議虛擬道具),嗣將此爭議虛擬道具經由天堂遊 戲之道具交易系統,自帳號A 交易至原告所持有之另一樂豆 帳號「xxxl00000000xxx 」,遊戲帳號「BEc3142e8599」( 下稱帳號B )之遊戲角色「花14」下,又於極相近之時點, 經由同一IP(即61.70.252.201 ),登入帳號B 點選確認, 完成上揭爭議虛擬道具之轉移動作。因原告使用不正方式取 得爭議虛擬道具,對其他天堂遊戲玩家實屬不公平,且已害 及被告對於天堂遊戲之經營管理,為維護權益,爰依「天堂
」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契約書第27條第3項第2款之約定,終 止與帳號A及帳號B之服務契約。
㈡被告不清楚原告是否將其持有之天堂遊戲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或者請他人代練其遊戲角色,但原告持有之上揭天堂遊戲 帳號,既以不正方法取得爭議虛擬道具,被告依約終止上揭 遊戲帳號之使用,當無不法。至於原告所稱之權益受損,則 無所據,原告應自行向為上開不法行為之第三人(即原告所 稱之代練者)主張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復按,依民法第18條 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 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是以,得請求精神賠償者,當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舉之 各項人格權受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為 限,倘非合於上述法律特別規定之要件,即無從請求精神賠 償。至於所謂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係規定:「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 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則無從引為請求 精神賠償之依據。
㈡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損害10萬元,係主張 被告封鎖其遊戲帳號,侵害其權益、獲有不當得利,致其受 損害云云,然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侵害其權益各節,並未舉出 確切之證據以明,已不足憑認為真。況且,原告請求精神上 損害賠償,亦未主張並舉證其有何合於前揭規定之人格權受 侵害之情事,或其有何得以請求精神上賠償之具體法律依據 ,其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請求,自非有據,無從准許之。四、從而,原告本於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其精神上損害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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