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1643號
NHEV,105,湖簡,1643,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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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1643號
原   告 謝佳利 

訴訟代理人 謝典容 
      黃建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林秀霞 

      周宏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建物依附件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零叁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即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零伍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下 稱系爭4樓)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同號5樓建物(下稱系爭5 樓)之共有人。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間發現因被告之系爭5 樓增建浴廁,導致系爭4樓餐廳、臥室及客廳天花板、牆面 夾縫處產生漏水現象,進而油漆剝落情形日趨嚴重,且漏水 處不斷蔓延;並已影響原告居住品質而,對於原告居住權及 居住安寧之人格權法益侵害情節重大。經本院囑託臺灣營建 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系爭協進會)鑑定,依該會106年9月 19日台(106)防協會字第167函送之鑑定報告書(下稱原鑑定 報告)及107年9月20日台(107)防協會字第185號函提出之補 充說明(下稱系爭補充說明,與原鑑定報告合稱系爭鑑定報 告),足徵導致系爭4樓漏水之原因,確係系爭5樓變更格局 ,而防水層施作未完善所致,建議之修復方式如附件所示;



又系爭4樓漏水所致損害之修繕費用則為新臺幣(下同)78, 729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 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等規 定,訴請被告修復系爭5樓至不漏水狀態,及賠償上述系爭4 樓以修繕費估算之損害,以及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8,729元 ,及自其中1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抗辯:
㈠依原告所述102年3月間發現漏水現象,係被告同年6月28日 登記取得系爭5樓(買賣原因發生日為同年5月25日)以前即 已存在,與被告無關。原告初次向被告表示系爭4樓有漏水 現象是103年底,被告委託廠商勘查,並未發現漏水問題。 而系爭5樓於被告購買之前已經隔成套房,被告購買之後, 於104年5月20日並就其中2間公共空間的浴廁作過修繕。而 系爭鑑定報告並未找出漏水點,由報告內容看不出認為系爭 5樓4間浴廁都漏水的理由,只有結論疑似防水層失效;其判 斷漏水之方法,實有甚多之疑點。系爭4樓為屋齡逾30年的 老舊建物,內部管線本應自行檢修維護,其漏水原因,不大 可能只有防水層老舊。況且,系爭鑑定報告亦表示造成系爭 4樓滲漏水,有20%係與系爭5樓無關之「其他原因」,不得 將責任均歸咎於被告;若將系爭鑑定報告檢測點之數值,扣 除上述比例,及儀器誤差後,是否仍有如系爭鑑定報告所認 定系爭5樓應將浴廁4間之防水設施全面進行修繕,似有再行 研求之必要。至於原告請求賠償財產上損害78,729元部分, 有20%(即其他原因)非肇因於系爭5樓,不應全部要求被告賠 償;又其中涉及材料部分,亦應予以折舊。另原告請求非財 產上損害100,000元部分,則非有據等語。 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為系爭4樓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5樓之所有權 人(2人應有部分各半),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復主張被告所有之系 爭5樓設施滲漏,致原告所有之系爭4樓天花板、牆面等漏水 受損,而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建議之修復方法,修復系 爭5樓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系爭4樓因漏水所致以修復費估 算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 件所應審究者,乃:㈠系爭4樓漏水所致損害是否與系爭5樓 之設施有關?㈡原告請求被告修繕系爭5樓至不漏水狀態,



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4樓以修復費估算之損 害,有無理由?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 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4樓漏水所致損害是否與系爭5樓之設施有關? 就系爭4樓是否有滲漏受損狀況及其發生原因、與系爭5樓是 否有關等問題,經本院囑託系爭協進會鑑定,經系爭協進會 先後提出原鑑定報告及系爭補充說明,原鑑定報告略以︰「 …4樓室內鑑定範圍(客廳天花板及牆壁、餐廳天花板及牆壁 、主臥室天花板、廚房天花板、臥室天花板及牆壁)有局部 水漬痕跡、壁癌、油漆剝落等現象。目前RC有濕潤現象並無 明顯滴水等滲漏現象(如附件二照片所示),會同相對人進 入5樓屋內相對應位置確認其浴室格局有變更(如附件二照 片所示)。」「十、依據以上浸水測試二小時後數據研判漏 水原因:⑴滲漏原因主要係因…5樓改變原有格局,…故研 判5樓(2間套房3間雅房、廁所(含公共區域)共4間)原防水 層施作未完善,造成相對應位置5樓使用浴室時所造成之水 分會沿著裂縫或防水層施作未完善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而 造成4樓鑑定範圍滲漏水,而鑑定範圍之天花板及牆面也因 滲漏水之水分分解水泥內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 成氫氧化物。而這些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二氧化碳反 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晶體(俗稱壁癌)。⑵其他原因 尚有因建築結構老舊…,並加上建築物老舊經過外力影響如 載重、地震、颱風等及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造成 局部結構體局部產生裂縫及排水管週邊產生裂縫,而相對應 位置5樓使用浴室時所造之水分會沿著裂縫或防水層施作未 完善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而造成4樓鑑定範圍滲漏水,… 」等語。就上述原鑑定報告所載5樓原防水層施作未完善之 範圍,以及判斷依據,系爭補充說明則敘明︰「範圍為全部 (含公共浴室2間、套房浴室2間);經以浸水法檢測…4樓 天花板,浸水前後以高週波水份計儀器檢測(檢測方法係採 浸水檢測方式利用高週波式電容法測定原理,檢測結構體內 部含水率的主要儀器,可用來測量結構體含水率值,依其浸 水測試前後檢測數值變化判斷是否漏水),本案採浸水前後 之數值變化最高值為-6.9至+22.4加以研判,共有24處數值 超過±2.0(詳附表一:高週波水份計檢測紀錄表);在6月 23日4樓高週波水分子儀檢測紀錄表內之第2、7、8點天花板 浸水前後檢測數值升高+2.0%以上皆是靠5樓公共浴室側,… 第10、12、13、14、15點天花板浸水前後檢測數值升高+2.0 %以上皆是靠5樓公共廁所側;在6月28日4樓高週波水分子儀 檢測紀錄表內之第1、2、4、5、7、8點天花板浸水前後檢測



數值升高+2.0%以上皆是靠5樓右側套房,…第9、10、11、1 2、13、15點天花板浸水前後檢測數值升高+2.0%以上皆是靠 5樓左側套房;綜上所述研判5樓全部浴室(含公共浴室2間 、套房浴室2間)之防水層失效。」等語;關於原鑑定報告 所載系爭4樓滲漏主要原因、其他原因,對於滲漏結果之原 因力比例,係爭補充說明則敘明「原鑑定報告內所述(主要 原因)『防水層施作未完善』係指5樓浴室在施作防水層時產 生施工缺失或所施作之防水材料是否適合,皆會導致造成5 樓浴室滲漏水;綜上所述研判…『防水層施作未完善』所致 比例約80%,(其他原因)所致佔比例約20%。」等語,有系 爭協進會原鑑定報告及補充說明存卷可佐。由此以觀,系爭 4樓天花板、牆壁滲漏之損害,與系爭5樓浴廁防水層設施未 完善,確有關連性,並為主要原因,所占原因力比例為80% ,應屬明確。被告雖依其個人觀點提出質疑,然原鑑定報告 及系爭補充說明已就其檢測之儀器、方法、檢測數值、研判 理由等各節詳細敘明,且附具相關照片為憑,本於其鑑定人 專業提出鑑定意見,客觀上亦無顯然不合理之情事,自屬可 採。至於原告另主張,系爭鑑定報告所稱其他原因、即20% 比例所致漏水部分,亦應由被告負責乙節,經核,系爭鑑定 報告所載其他原因,乃建物結構體老舊及不可抗力、環境因 素所致,自非被告責任範圍,應予敘明。
㈡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5樓至不漏水狀態,有無理由?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又,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 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 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 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5樓為被告所有之專有部分,被告自 有管理維護之責任,而系爭5樓變更原有格局之浴廁,有上 述防水層設施缺失問題,修繕維護未完善,並致原告所有系 爭4樓滲漏受損之情事,業如上述,縱變更格局係被告購置 系爭5樓時已存在之狀況,被告購買繼受該建物,即應負修 繕及管理維護責任。系爭5樓上述管理維護未完善,已侵損 原告就系爭4樓之所有權,則原告請求被告依附件、即系爭 鑑定報告建議之修復方式,修繕系爭5樓至不漏水狀態,即 屬有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4樓以修復費估算之損害,有無理由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 項、第216條第1項、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 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 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酌。 ⒉經查,系爭4樓天花板、牆壁因滲漏水致油漆脫落受損等情 ,主要原因乃系爭5樓浴廁防水層設施未完善而滲漏所致, 原因力比例80%,業如上述。而系爭4樓滲漏之修繕費用計78 ,729元,亦經原鑑定報告估算明確,有附於原鑑定報告之預 估表可佐(參見原鑑定報告十之二)。惟系爭4樓乃74年7月 建築完成,迄今屋齡已逾30年,原有裝潢、材料等均非新品 ,已長時使用甚明,被告抗辯系爭鑑定報告中之防水材料、 漆料應予折舊,亦屬可採。參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工程造 價參考表中關於耐用年數惟10年,折舊率超過50%者,以50% 為限之建築物裝潢折舊計算方式,本件系爭4樓修繕費,其 中防水材料、防霉漆金額分別為19,000元、15,200元部分, 按上述計算方式應扣除折舊金額各9,500元、7,600元,經扣 除折舊後之系爭4樓修繕費計61,629元,再以系爭5樓原因力 比例、即被告責任比例80%計算後,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之損害金額應為49,303元。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 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符合社會通常標準之居住安寧及 生活環境,亦屬人格法益之一,倘有侵害此等法益,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固非不得請求賠償,然 此條項之規定,仍以侵害此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為限, 且被害人所受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為間,亦須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存在,始符前揭規定之要件。查,原告並主張系爭4樓漏 水現象,已影響其居住品質而侵害其人格權法益情節重大云



云,為被告所否認。經核,系爭4樓固有天花板、牆面滲漏 、油漆剝落之現象,然參酌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係屬局部狀 況,且以系爭4樓逾30年之屋齡而言,因長時使用而有局部 油漆剝落之狀況,尚非少見,按一般社會通常標準,客觀上 ,當不足憑認即屬影響居住安寧之重大事由。而原告未能舉 證證明其確有人格法益受損而情節重大之情事,亦未舉證證 明其確有精神上之損害,並與其所主張被告之侵害行為間存 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 0,000元,自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5樓依附件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 水狀態,及連帶給付49,30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假執 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3,77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鑑定費98,70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中85/100即88,205元 ,餘由原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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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