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坤地
被 告 李月桃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7年度湖交簡字第5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但得提起該項訴訟者,限於被告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或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並以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為由,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其得依其他事由,提起 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甚明。
四、查原告王坤地為被害人王京華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被告過失 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有偵審卷宗可按,本件原告之訴, 依上開說明,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依據,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