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SAGALA EULOGIO VILLALOBOS(尤洛)
訴訟代理人 蔡岳洲律師
相 對 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洪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107 年度壢勞小字第3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 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 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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