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原小字,107年度,1號
CLEV,107,壢原小,1,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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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蔡李享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
被   告 吳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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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