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22號
原 告 詮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章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
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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