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3號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靚 陳筱媛 受告知人 藍德輝 吳明榮 陳秀雲 彭汝瑄 邱瑞郎(邱阿俊之繼承人) 黃秀琴(邱阿俊之繼承人) 邱玉春(邱阿俊之繼承人) 羅邱玉秀(邱阿俊之繼承人) 李香廣(邱阿俊之繼承人) 李香毅(邱阿俊之繼承人) 李佳璋(邱阿俊之繼承人) 邱玉滿(邱阿俊之繼承人)被 告 如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 理 由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2項分別訂有明文。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下午5 時宣示判決,惟 本件被告人次達千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 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 件判決期日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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