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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2111號
SJEV,107,重簡,2111,2018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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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新然 
被   告 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三德  


被   告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郭基源 
被   告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郭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分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及台北市中正區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3份可佐,而票據付款地分係在台北市 基隆路、台北市中正區及台北市館前路,是依首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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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