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2111號
SJEV,107,重簡,2111,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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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新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冠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檢附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冠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及按補正後之法定代理人資料補正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 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訴訟之法 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同法第47條亦著有規定。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記載被告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品宇國際有限公司、冠騰 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原告另應提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之事證。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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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