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30號
原 告 圓石建設有限公司
兼兼法定代人 林峰輝
被 告 安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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