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2528號
SJEV,107,重小,2528,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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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528號
原   告 洪欽珠 

被   告 鍾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106年9月30日22時51分許駕駛腳踏 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門口時,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之過失,致與自靜待在該門口旁之原告發生擦撞, 造成原告受有右肘、左小腿多處擦挫傷,且因系爭傷害受有 精神上之痛苦,故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 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當時伊騎腳踏車就被原告 腳踏車撞倒,因為巷子很小,原告突然衝出來,伊就跌倒了 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腳踏車撞傷之事實,業 據提出新泰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為證。被告固對於兩造有發 生擦撞之事實不爭執,惟對於原告賠償之請求,另以上開情 詞置辯。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4條第5項各 訂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腳踏車,因 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原告受傷之事實,業據提出現場 路口監視器畫面錄影檔案光碟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當 庭勘驗該光碟片之VID-00000000-000000影像,勘驗結果為



:「被告騎單車在新莊區中正路251巷,沒有其他岔路,被 告騎單車到錄影盡頭,騎車到路邊就跌倒,沒有看到原告有 騎單車衝出來的狀況。」等情(參見本院107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筆錄第2頁),可知被告騎乘腳踏車行經肇事地點前 ,本應負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前行, 致擦撞在旁之呈靜態狀態之原告後,被告則自行跌倒至明, 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 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 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 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 度等定之。本件被告既因過失行為致原告受傷等情,已如前 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而本件原告所受傷害為右肘、左小腿多處擦挫傷,尚非輕 微,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審酌原告大學肄業、目前 擔任家管、名下無不動產、現住親戚家;被告高中畢業,在 殯葬社打工、平均月薪1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目前租房子 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參見本院10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 錄),衡以被告實際加害情形與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 5,000元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之請求,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 被告負擔125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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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