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2479號
SJEV,107,重小,2479,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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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4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啟晉 
複代理人  呂樹緯 

被   告 范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折舊額計算式: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可資參照。是本件系爭ABB-1737號自用小客車之修理均係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 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系爭ABB-1737號自 小客車係於民國103年1月(推定15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 照在卷可佐,至106年10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9月,而 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830元(工資1,600元、零 件1,720元、烤漆3,51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 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 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年9月,則系爭車輛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 舊後之餘額為312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至於工資及烤漆等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 應賠償原告之修理費用共為5,422元(計算式:312元+1, 600元+3,510元=5,422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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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20×0.369=635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20-635=1,085第2年折舊值 1,085×0.369=400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85-400=685第3年折舊值 685×0.369=25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85-253=432
第4年折舊值 432×0.369×(9/12)=120第4年折舊後價值 432-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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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