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18號
PCDV,106,補,2818,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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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郭月娥 
被   告 詹秉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叁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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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