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郭月娥
被 告 詹秉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叁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