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7年度,27號
TPHV,107,重再,27,201811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彥宸 
相 對 人  江寶琴 
      江玉鈴 
      江佩容 
      江慶生 
      江慶祥 
      江衍豐 
      江 塔 
      江支昌 
      江慶明 
      江美玲 
      江慶偉 
      江衍吉 
      江衍榮 

      江文峰 
      江衍煌 
      江衍廷 
      江衍勗
      江衍銘 
      江支綬 
      江衍羣 
      江衍冠 
      江衍勛 
      江鳳築 
      江衍鐊 
      江衍義 
      江衍諦 
      江衍志 
      江衍宏 
      江衍華 
      江慶忠 
      江慶輝 
      江明珠 
      江明松 
      江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於民
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106年度臺上字第24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第 三審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 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99年度 臺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兩造間確認派 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 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 第240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以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係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 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即最高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