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彥宸
相 對 人 江寶琴
江玉鈴
江佩容
江慶生
江慶祥
江衍豐
江 塔
江支昌
江慶明
江美玲
江慶偉
江衍吉
江衍榮
江文峰
江衍煌
江衍廷
江衍勗
江衍銘
江支綬
江衍羣
江衍冠
江衍勛
江鳳築
江衍鐊
江衍義
江衍諦
江衍志
江衍宏
江衍華
江慶忠
江慶輝
江明珠
江明松
江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於民
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106年度臺上字第24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第 三審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 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99年度 臺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兩造間確認派 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 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 第240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以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係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 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即最高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