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
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 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頁) 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見本院卷第31頁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