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37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道藩文藝中心、道藩文藝圖書館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 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 ,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 107年度聲字第399號裁定駁回,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所載 之住址「Al-Souk Al-Kabir Real Estate Building Block B,8th Floor, Fahad Al-Salem Street Safat13018,Kuwait 」(下稱科威特地址),前曾經本院對之送達而無應受送 達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有駐科威特代表處104 年6月30日科威字第104000001540號函在卷可稽(見該案卷 第25頁),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為公示送 達,於107年8月29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見 該案卷第28-30頁),依同法第152條規定,經60日於107年1 0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期間末日即同年月28日為例假日, 應順延至翌日)。本院另於107年8月2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 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因原審曾就抗 告人陳報之臺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寄送裁定及補正通知, 嗣均因招領逾期退回,經原審為公示送達(見原審卷第43、 70-72、77頁),抗告人提起抗告所載之科威特地址曾經本 院對之送達而無應受送達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見本院卷第30頁),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為公 示送達,於107年8月29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並同時登載於司法院網站(見本院卷第29-31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規定,該裁定對抗告人於107年8月30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亦有裁判 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34頁),本件抗告即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