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再易字,107年度,5號
TPHV,107,勞再易,5,2018110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斌
再審被告  王允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學斌為再審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 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游珮瑜變更為王學斌,有經 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可憑,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王學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1/1頁


參考資料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