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7年度,24號
TPHV,107,勞上,24,2018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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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吳玉春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上訴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
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又上訴人有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 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 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著有規定。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 號判決,於107年10月2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有李克 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不合法定程 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得不行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 限,上訴人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參,是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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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