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
上訴人 彭素娥
羅秀筠即羅秀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上訴人
(即傅瑜芳之
承受訴訟人)傅范月青
傅家盛
傅淑貞
傅淑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本件應由傅范月青、傅家盛、傅淑貞、傅淑薰為被上訴人傅瑜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被上訴人傅瑜芳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傅瑜芳之繼承人為如主文所示之人 ,有卷附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可證,應由該繼承人與上訴人 及其餘被上訴人傅方菱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法官 王本源
法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