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51號上 訴 人 福臨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丁國 訴訟代理人 徐明新 被 上訴 人 李榮坤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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