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 訴 人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訴外人模里西斯商NORTH AMERIC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下稱模里西斯北美智權公司)是否受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下稱模里西斯創新
音速公司)委任,辦理系爭專利申請事宜?
二、模里西斯北美智權公司是否對模里西斯創新音速公司享有服
務費與代墊規費債權美金5萬8,650.09元?
三、模里西斯北美智權公司是否於103年4月19日將其對模里西斯
創新音速公司之上開債權美金5萬8,650.09元讓與被上訴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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