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493號
TPHV,106,上,1493,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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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上 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複 代 理人 白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廈
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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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