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93號上 訴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被 上 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複 代 理人 白杰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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