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354號
TPHV,102,上,354,2018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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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唐德林(即唐鐘墻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郭仁傑(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峻明(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仁瑋(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鈴(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琪(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若男(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吟(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美(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人鳳(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萍(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許碧蘭
被上訴人  陳振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裁定於唐 鐘墻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四第126 頁至127 頁)。茲 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160 號、第259 號 裁定選任唐德林唐鐘墻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本院並於107 年10月3 日依職權裁定命其為唐鐘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唐德林,並未據其抗 告而確定,此有本院107 年10月3 日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 稽(本院卷四第208 頁至210 頁)。故本件停止訴訟之法定 事由業已終竣,爰依職權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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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