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號
TPHV,101,訴,24,2018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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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林登裕 
      王令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王令麟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已足供民事法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 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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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