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周方慰
被 告 姚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字上易第1408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 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