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7年度,4號
TPHM,107,金上重訴,4,2018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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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絲漢德律師
      劉仁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柏衡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張家茹律師
      盧姵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彥州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鄭鵬基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楊博智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謝東波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廖正幃律師
被   告 葉公亮




選任辯護人 鄭涵雲律師
      陳錦旋律師
      吳光明律師
被   告 呂素玲



選任辯護人 王怡婷律師
      談虎律師
      謝文欽律師
被   告 林宜霖


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黃詠劭律師
被   告 林麗珍





選任辯護人 莊正律師
      吳佳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416號;10
6年度偵字第2855、2856號;併案移送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51
、12014、12015號、第3420號、107年偵字第603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原判決有罪部分除財報不實、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即原判 決論罪科刑對照表一、許金龍編號8、10、11、表二鄭鵬基



編號3,及表六楊博智)之論罪科刑部分外,均撤銷。貳、許金龍犯如附表壹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沒收詳如 主文附表壹編號1至7。
叄、鄭鵬基犯如附表貳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沒收詳如 主文附表貳編號1至3。
肆、謝東波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背信未 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伍、李柏衡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記 載帳簿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伍年,並應自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陸、其餘上訴駁回(即原判決論罪科刑對照表一許金龍編號8、 10、11及表二鄭鵬基編號3、表六楊博智部分之論罪科刑部 分,以及原判決諭知許金龍李柏衡謝東波葉公亮、呂 素玲、林宜霖林麗珍無罪部分)。
柒、許金龍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叄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捌、鄭鵬基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及鄭鵬基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叄佰萬元。
玖、許金龍謝東波因TP還原交易被訴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 部分,及潘彥州被訴部分(即原判決論罪科刑對照表一許金 龍編號6、表三謝東波編號2、表五潘彥州)部分均無罪。 事 實
甲、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之身分關係及相關基礎事實:壹、上訴人即被告許金龍(下稱許金龍)自民國93年1月1日起, 擔任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8月3日起為股票公開 發行之上櫃公司,下稱樂陞公司)之董事長,為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 為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及受樂 陞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自103年9月間起,亦擔任樂陞公 司所收購之馬紹爾群島(Marshall)商Tiny Piece Co.,Ltd .《下稱「TP公司」》之負責人,另為樂陞公司為持有TP公 司股份所設立並100%持股之英屬開曼群島商More Than Tiny Limited公司(下稱「MTT公司」)之負責人。貳、上訴人即被告李柏衡(下稱李柏衡)自97年7月起至103年9 月間止,擔任樂陞公司之財務長,自103年9月間起,調任樂 陞公司大陸地區子公司「北京樂陞公司」財務長,並兼任樂 陞公司於103年9月間收購完成之TP公司財務長。迨至105年9 月間返臺擔任樂陞公司副董事長,並自105年9月30日起擔任



樂陞公司代理董事長,後於同年10月22日起改任樂陞公司之 財務長,同年12月22日再改任董事長之特別助理。叄、謝東波自103年9月間起至105年10月22日,擔任樂陞公司之 財務長,受樂陞公司委任綜理該公司財務事務,並負責數次 私募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等相關事務 ,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 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嗣於同年10月22日改任樂陞公司董 事長之特別助理。
肆、鄭鵬基許金龍之友人,自101年7月9日起,擔任由許金龍 提供資金所設立並實質控制之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商Victory Base Limited(下稱VBL公司)負責人 ;VBL公司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開設之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略去帳號,僅記載VBL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亦 作為許金龍個人調度資金與收取款項之用,鄭鵬基均依許金 龍指示處理該公司之資金調度、收款、以網路銀行處理匯款 或親赴香港處理匯款事宜。嗣於105年2月間,經許金龍指示 ,將VBL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蔡秀宜(為許金龍之妹)。許金 龍另提供鄭鵬基資金於101年5月18日設立新基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基公司),而由不知情之鄭鵬基配偶余瑞雯擔任登 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鄭鵬基復配合許金龍, 安排余瑞雯自104年5月間起擔任英屬維京群島商億豪投資有 限公司(Billion Pride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億豪投 資公司)及前開公司100%持股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億豪控股 有限公司(Billion Pride Holdings Limited,下稱億豪控 股公司)之掛名董事。億豪投資公司於103年9月29日設立子 公司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文鴻,嗣 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樫埜由昭,下稱百尺竿頭公司)。另 自102年間起,受許金龍委託找尋金主以利操作樂陞公司股 票,並自104年6月間起,提供其本人、余瑞雯以及新基公司 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證券帳戶予許金 龍,用許金龍提供之資金購買樂陞公司股票;104年9、10月 間,則改提供其本人、新基公司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一銀證券)及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 )之證券帳戶予許金龍使用;復於104年10至12月間,自行 申設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及日盛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之證券帳戶予許金龍使用。伍、楊博智(原名楊瑞仁)為許金龍鄭鵬基之友人,曾在國際 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自103年初 起,受鄭鵬基委託找尋金主購買樂陞公司之股票;104年6月 間起,許金龍透過鄭鵬基委託楊博智購買樂陞公司股票;



104年10月間起,楊博智直接受許金龍之委託購買樂陞公司 股票,以操縱樂陞公司股價為目的找尋金主墊款並負責為許 金龍墊款買賣、操作樂陞公司股票。
陸、Kashino Yoshiaki(日本國人,漢字名為「樫埜由昭」,下 稱樫埜由昭,通緝中)自105年5月20日起,擔任百尺竿頭公 司、億豪投資公司及億豪控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另為樂 陞公司私募股東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 Mega Cloud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柒、林宗漢(通緝中)為Lin and Company Limited(下稱Lin and Company公司)負責人。
捌、王佶(大陸地區人民,通緝中)為上海天游公司之負責人, 亦為大陸地區世紀華通公司首席執行官。王佶出資在臺灣地 區成立動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動游公司)經營遊戲業 務,除委請謝啟耀擔任動游公司負責人外,並聘請蘇政緯為 技術團隊負責人,林淑娟負責行政與財務等相關事項;王佶 復於102年以動游公司名義參與樂陞公司私募案而成為樂陞 公司股東,之後再規劃另外成立動游數位娛樂公司(下稱動 游數位公司)。
乙、犯罪事實部分:
壹、犯罪事實壹:違法私募及刑法之背信未遂罪(即起訴書事實 二)部分:
許金龍明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頒布之「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項第4款 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係指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 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 、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 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 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以下簡稱策略性投資人), 而Cinda基金、Eminent公司、葫蘆公司、百尺竿頭公司、 Mega Cloud與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均未符合樂陞 公司於101年12月24日(前揭基金、Eminent公司)、103 年8月13日(葫蘆公司)、104年9月30日(百尺竿頭公司 、Mega Cloud及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之股東臨 時會決議同意引進得參與私募之策略性投資人之要件,仍 分別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6條第1項規定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利益而違背職務之犯意【犯罪事實壹之(一)部分 ,與鄭鵬基、就犯罪事實壹之(五)部分,與謝東波基於 違背上開規定及共同為許金龍不法利益而違背職務之犯意 聯絡;就犯罪事實壹之(二)部分鄭鵬基則係基於幫助許 金龍違反上開規定及幫助許金龍為自己不法利益而違背職



務之犯意】,以許金龍自己實質掌控或可使用之紙上公司 佯為策略性投資人參與應募,且對樂陞公司董事會之其他 成員隱瞞上情,致董事會在資訊不完全之情形下通過私募 案,各次非法私募之詳情如下:
一、102年第1次私募-Cinda基金部分: 樂陞公司股東會於101年12月2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 為了充實營運資金、提高營運績效,決定以私募方式洽特 定人增資發行新股13,500,000股,洽策略性投資人認購, 並授權由樂陞公司董事會及負責人許金龍依決議意旨辦理 。許金龍為完成私募,乃透過鄭鵬基之仲介覓得大陸地區 人民張躍參與私募,並委請張躍於102年5月14日成立英屬 開曼群島商Cinda Creative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 L.P.(下稱「Cinda基金」),由張躍擔任名義負責人, 但後來張躍表示對投資樂陞公司仍有疑慮而不願出資。許 金龍明知張躍與由張躍成立之Cinda基金均無出資意願, 而非屬策略性投資人,竟與鄭鵬基基於共同違反上開規定 及意圖為許金龍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佯以Cinda基金為 策略性投資人,並由鄭鵬基代表VBL公司與張躍簽立由張 躍為VBL公司「代持」樂陞公司私募股票之合約。安排既 定,許金龍即於102年5月24日之董事會,向出席之董事、 監察人佯以:Cinda基金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可 協助公司營運所需之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 技術、整合產品製程及協助新產品開發技術與行銷推廣等 以幫助樂陞公司提升競爭優勢,應成為樂陞公司102年第1 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云云,而隱瞞Cinda基金實為其實質 掌控之情事,致樂陞公司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以 Cinda基金為樂陞公司102年第1次私募之投資人,並同意 該次私募發行普通股4,500仟股,定價方式則為:以102年 5月24日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新臺幣(以下除註明 幣別外,均同)95.5元為參考價格,以每股77元(前開收 盤均價之80.63%)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許金龍嗣於102 年8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7日)指示鄭鵬基由VBL公司 帳戶,匯入美金1,180萬元至張躍設在匯豐銀行之個人帳 戶;102年8月7日,張躍再以Cinda基金之名義,將私募股 款3億4,650萬元匯入樂陞公司指定之股款代收專戶(資金 流向如「附圖壹之1」所示)。
二、102年第3次私募-Eminent公司部分: 許金龍認識曾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濟部次長,並為全 球策略管理公司(英文名稱為Global Strategic Invest- ment Management Inc.,下稱GSIM公司)、薩摩亞(



Samoa)商Eminent Global Limited(自101年11月起即無 實際營運,為紙上公司,下稱Eminent公司)負責人之楊 世緘,為再度利用他人名義進行私募,明知Eminent公司 並非策略性投資人,仍於102年12月20日前之某日向不知 情之楊世緘佯以:有某海外資金將進入臺灣參與樂陞公司 之私募,希望借用楊世緘之名聲云云,楊世緘遂同意出借 Eminent公司供許金龍使用,嗣即在許金龍主導下,於102 年12月20日,由楊世緘分別代表GSIM公司、Eminent公司 與具有幫助違背職務犯意之鄭鵬基所代表之VBL公司簽立 「管理服務合約」,約定VBL公司將匯入美金1,027萬 6,609.6元(嗣後退還美金9萬9,591.67元,實際匯入金額 為美金1,017萬7,017.93元),專款專用於購買樂陞公司 之私募現金增資股票,並待3年後私募股票得於公開市場 交易後再全數移轉過戶至VBL公司,或將Eminent公司100% 股權移轉予VBL公司。許金龍另於簽約前之102年12月19日 ,安排不詳金主之資金自其實質掌控之VBL公司之香港上 海匯豐銀行帳戶,再分3筆(分別為美金799萬9,985元、 美金37萬9,985元、美金189萬6,594.6元)匯入Eminent公 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均記載Emimen t玉山銀行帳戶)。嗣許金龍於102年12月23日召開之樂陞 公司董事會,隱匿其實質掌控Eminent公司,且參與應募 之資金實係由其向不詳金主籌措之事實,謊稱:Eminent 公司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公司營運所需各 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品製程及 協助新產品開發技術與行銷推廣等,以幫助樂陞公司提升 競爭優勢,應成為樂陞公司102年第3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 云云,使樂陞公司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以Eminent公司 為樂陞公司102年第3次私募之投資人,並同意該次私募發 行普通股4,500仟股,定價方式為:依102年12月23日前30 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83.5元為參考價格,以每股66.8元 (前開收盤均價之80%)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同日, Eminent公司先將資金匯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崇 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即Eminent公司之中文名稱)投資 專戶,再將股款3億60萬元匯入樂陞公司指定之股款代收 專戶(資金流向如附圖壹之2)。
三、103年第3次私募-葫蘆公司部分:
樂陞公司於103年8月1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為了募集 資金充實營運資金、提高營運績效,決定在1,500萬股額 度內現金增資發行私募股票,洽「策略性投資人」認購, 並授權許金龍依決議意旨辦理。許金龍明知葫蘆數位娛樂



有限公司(下稱葫蘆公司)係其於103年9月25日出資50萬 元設立,僅由林大鈞掛名為負責人,實為其自己所實質掌 控之公司,葫蘆公司或林大鈞均非策略性投資人。許金龍 仍基於為違反上開規定及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0日董事會中,佯以葫蘆公司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 投資人,為因應產業之競爭激烈,並配合公司未來發展, 透過引進對公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 人,可透過其協助增加公司營運績效,應成為樂陞公司 103年第3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云云,使樂陞公司其他董事 陷於錯誤,一致同意由葫蘆公司參與私募,並同意該次私 募普通股共計1,800仟股,由葫蘆公司認購1,700仟股(註 :其餘100仟股則由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真好玩公司」〉認購,定價方式為:以103年12月10日為 定價日,定價日前3個營業日收盤均價(起訴書誤載為定 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後之每股173.17元為基準,作 為參考價格,以每股138.6元(前述參考價格之80.036%) 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因許金龍前於103年9月間,已向王 佶聲稱:將為王佶「代持」樂陞公司股票,而向王佶調度 資金,經王佶同意提供資金並以5,000萬元資本額成立一 間紙上公司即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百尺竿 頭公司」給許金龍作為「代持」股票之用。許金龍另向王 佶之友人黃文鴻聲稱可以讓黃文鴻投資樂陞公司私募股票 云云,並於與王佶商議後,請黃文鴻出任百尺竿頭公司之 負責人,並規劃由王佶與其友人蔣翔仁透過謝啟耀,指示 動游公司之林淑娟成立當時仍為王佶掌控之億豪投資公司 及億豪控股公司作為百尺竿頭公司之母公司,再由百尺竿 頭公司參與樂陞公司103年第1次私募案,嗣黃文鴻即於 103年11月18日,將該次私募股款2,074萬元匯至百尺竿頭 公司玉山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內(嗣後本次私募因故未能順 利完成〈此部分也沒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許金龍為 繼續完成私募,乃再向王佶表示:葫蘆公司103年第3次參 與私募所獲得股票最終經濟利益亦將歸屬於王佶云云,乃 先於103年12月10日,由百尺竿頭公司上開第一銀行內科 園區分行帳戶匯款5,000萬元(該筆資金來自百尺竿頭設 立驗資款),再於同年12月22日,從百尺竿頭玉山銀行內 湖分行帳戶匯款1,800萬元(該筆資金來自黃文鴻投資款 )至葫蘆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均記載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再分別於103年12月18 日、19日、23日由VBL公司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分別



匯款美金250萬元、美金240萬元、美金50萬元(每筆應扣 除手續費美金30元)至許金龍實質掌控且無實際營業之紙 上公司LongMen Limited(登記負責人為林大鈞,下稱「 龍門公司」)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下均 記載龍門公司玉山銀行帳戶)。103年12月23日,許金龍 又指示不知情之林大鈞,將美金539萬9,927.08元(扣除 手續費後為美金539萬9912.08元)匯入由許金龍實質掌控 且無實際營業之紙上公司即葫蘆公司母公司Silver Lagoon Investments Ltd.(登記負責人為林大鈞,下稱 銀湖公司)在玉山銀行香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均記載銀湖公司玉山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再於同日 將美金5,399,902.08元(起訴書誤載539萬9,902元)匯入 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中(實 際交易日為24日,下均記載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外幣帳戶) 。翌日葫蘆公司將上開外幣結售之1億7,209萬4,879元存 入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中,併計前開由百尺竿頭公司存 入之6,800萬元後,將其中2億3,562萬元,分成5筆匯入樂 陞公司指定之增資股款代收專戶(資金流向如附圖壹之3 )。
四、104年第1次私募-百尺竿頭公司部分: 許金龍因於103年10月17日,與大陸地區廈門同步網絡集 團(包含TONGBU TECHNOLOGY LIMITED、TONGBU TECHNOL OGY(HK)LIMITED、廈門一宇通博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及廈 門同步網絡有限公司,下簡稱「同步公司」)負責人熊俊 簽立協議,約定由樂陞公司以人民幣10.68億元(折合約 53億元)收購同步公司全部股權(下稱同步公約),於同 步公司簽約同時,許金龍並另外與熊俊簽訂協議(下稱同 步私約),熊俊允諾其將從收購股權價金中之人民幣6.18 億元(相當於新台幣30.9億元),回流用以購買樂陞公司 之市場流通股票及私募股票,購股款項則匯入許金龍之 VBL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許金龍為籌措樂陞公司 收購同步公司之資金,除安排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詳如無 罪部分〈即起訴書事實四〉)外,更決定再以私募之方式 籌集資金,乃安排樂陞公司於104年9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 會,決議為了配合整體營運與併購之規劃,充實營運資金 、提高營運績效,決定在28,000,000股(2,800萬股)額 度內現金增資發行私募股票,洽策略性投資人認購,並授 權由許金龍依決議意旨辦理。然許金龍明知百尺竿頭公司 及億豪投資公司均為其於103年間向王佶商借後,王佶同 意提供予其使用之公司,係其與王佶共同實質掌控之紙上



公司,並無實際營業,非屬策略性投資人。許金龍隱匿百 尺竿頭公司負責人黃文鴻、億豪投資公司負責人余瑞雯均 僅為掛名之負責人,該等公司實際上由許金龍與王佶共同 實質掌控之事實,仍於104年11月23日之樂陞公司董事會 中,佯以百尺竿頭公司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因 應產業之競爭激烈,並配合公司未來發展,透過引進對公 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可透過其 協助增加公司營運績效,應成為樂陞公司104年第1次私募 股票之應募人云云,使樂陞公司其他董事陷於錯誤,一致 同意由百尺竿頭公司參與私募,並同意該次私募普通股共 計6,800仟股,百尺竿頭公司為單一應募人,定價方式為 :以104年11月23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後之每股96.4元為基準,作為參考價格,而 以每股77.2元(前述參考價格之80.082%)為實際私募發 行價格。同時,許金龍向外調度資金,從其VBL公司之銀 行帳戶內匯款至時任樂陞公司財務顧問林宗漢之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宗漢香港匯款銀行 帳戶)內,再由林宗漢配合分別於104年11月20日及同年 12月1日,從林宗漢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各匯款美 金850萬元、美金800萬元(應扣除手續費美金30元),至 億豪投資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 下稱億豪投資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中。匯款當日,億豪投 資公司旋即將上開款項之美金850萬元、美金760萬元,匯 入百尺竿頭公司玉山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略稱百尺竿頭玉山銀行內湖分行596帳戶);百尺竿 頭公司亦於11月23日將上開美金850萬元兌換為2億7,705 萬7,500元、於12月1日將上開美金760萬元兌換為2億 4,814萬元,分別存入百尺竿頭公司玉山銀行內湖分行596 帳戶中,合計5億2,519萬7,500元。百尺竿頭公司旋即分 別於11月23日、12月1日將私募股款2億7,800萬元、2億 4,696萬元(共計5億2,496萬元),匯入樂陞公司指定之 增資股款代收專戶中,充作繳納私募股票股款(資金流向 如附圖壹之4)。
五、104年第2次私募-Mega Cloud公司與Triple Collaboration 公司部分:
許金龍為履行同步公約與同步私約,於104年11至12月間, 洽商不知情之郭特利出任Triple Success Asia Limited( 下稱「Triple Success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 」)2家紙上公司登記負責人,以及不知情之樫埜由昭出



任Grand Mobile Ability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 Grand Mobile公司)、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Mega Cloud公司)2家紙上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許金龍旋即指示同具犯意聯絡之謝東波向遠東銀行洽 談貸款事宜,經謝東波和遠東銀行洽商後,雙方達成協議 ,決定以Triple Success公司、Grand Mobile公司為借款 人;Grand Mobile公司借款以樫埜由昭、許金龍、熊俊、 Mega Cloud公司為連帶保證人;Triple Success公司之借 款則以郭特利、許金龍、熊俊、Triple Collaboration公 司作為連帶保證人,並由許金龍提供百尺竿頭公司名下之 樂陞公司私募股票6,800仟股、動游公司名下之樂陞公司 私募股票7,200仟股作為副擔保品,向遠東銀行辦理貸款 ,總貸款額度為美金4,800萬元,貸款方式為「過橋貸款 」,用以支應本次私募增資股款,再用該股款充當購買同 步公司股權之價金。104年12月30日、12月31日,Triple Success公司、Grand Mobile公司分別收受遠東銀行撥貸 之美金1,486萬元、美金3,314萬元後,Triple Success公 司旋即將其中美金1,460萬2,739.73元匯入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略稱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遠東銀行帳戶) 中;Grand Mobile公司亦旋即將其中之美金3,255萬3,738 .37元,匯入Mega Cloud公司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略稱Mega Cloud遠東銀行帳戶),用以作為繳納 樂陞公司私募之股款。許金龍隱瞞並無實際營業並由其實 際掌控之Mega Cloud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 ,均非屬策略性投資人,該2間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郭特利 、樫埜由昭均僅為掛名之負責人等事實,於104年12月29 日之樂陞公司董事會中,佯以Mega Cloud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均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可協 助樂陞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升研發技術 ,亦可藉長期投資增加市場拓展資源,並擴展在兩岸及全 球市場手機遊戲的分發渠道及其他遊戲發行相關業務,應 成為樂陞公司104年第2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云云,使樂陞 公司全體董事均一致同意由Mega Cloud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參與私募,並同意該次私募普通股共 計2萬1,000仟股,定價方式為:以104年12月29日為定價 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後之每股92.21元為基準,作為參考價格,而以每股 73.8元(前述基準價格之80.034%)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 。104年12月30日,Mega Cloud公司、Triple Collabora



-tion公司分別將上開自遠東銀行借款獲取之美金兌換成 新臺幣,Mega Cloud公司匯款10億7,010萬元、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匯款4億7,970萬元,至樂陞公司遠東 銀行之增資股款代收專戶中,以繳納私募股款(資金流向 如附圖壹之5、壹之6)。
六、上開各次繳納私募股款後均由時任財務長之李柏衡謝東波 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備查。許金龍取得上揭私募股票之控制 權之後,於103年3月30日與TP公司之沈俊經營團隊簽立合約 ,將其以Cinda基金及Eminent公司持有之樂陞公司私募股票 共1,114萬5,169股(Cinda基金持有664萬5,169股〈含樂陞 公司102年9月30日劃撥配發之214萬5,169股股票股利〉、 Eminent公司持有450萬股)以時價每股約114. 2元之價格( 契約簽訂日之前一交易日即3月28日之收盤價114.50元)出 售,得款12億7,054萬9,266元。再於103年10月7日與同步公 司簽立股權買賣協議書,約定由同步公司以6億1800萬人民 幣購買許金龍所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樂陞公司之股權,交易包 含現股及私募取得之股權,移轉時私募之股權計27800張( 百尺竿頭公司6800仟股;Mega Cloud公司與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2萬1000千股),每股價格為95.7元, 普通股則每股120元,得款26億4,100萬元匯入許金龍得掌控 之VBL公司(其中15億元匯入VBL公司之遠東銀行帳戶中,直 接用以償還以Triple Success公司、Grand Mobile公司名義 向遠東銀行之貸款。
貳、犯罪事實貳:共同於公開收購案件中隱匿大陸地區人民為資 金來源之事實【即起訴書事實五之(一)至(七)部分】: 百尺竿頭公司為許金龍、王佶2人安排黃文鴻擔任掛名負責 人而由許金龍、王佶實質掌控之公司;億豪投資公司及億豪 控股公司均為王佶實質掌控而由余瑞雯擔任掛名之公司負責 人,並為持有百尺竿頭公司之母公司【詳前揭非法私募壹之 (三)部分】。105年5月中旬許金龍為維持樂陞公司之股價 於不墜,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有 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明知有意出資公開收購樂陞公司 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王佶,日本人樫埜由昭僅是百尺竿頭掛 名之人頭負責人,並無出資之真意,依法應以陸資投資人身 分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惟依上開方式提出申請之程序較為冗 長,為急於證券市場創造話題以維持樂陞公司股價,而與王 佶、樫埜由昭、林宗漢共同謀議,由樫埜由昭對外宣稱其出 資百分之20,百尺竿頭公司、億豪投資及億豪控股公司均由 樫埜由昭實質掌控,創造出樫埜由昭有意公開收購樂陞公司



之假象,再利用不知情之潘彥州對外規劃設計公司債合約之 投資架構,並提出不實之公司債合約,藉此使人誤信公開收 購方為日本人樫埜由昭所實質掌控之百尺竿頭公司,而非「 陸資」:
許金龍主導公開收購之動機及準備:
許金龍知悉王佶對於投資樂陞公司抱有高度興趣,惟因其 先前為能收購同步公司而與沈俊簽署TP還原交易案,而有 必須變現持股籌措現金償還沈俊之壓力(因許金龍先前宣 稱替沈俊「代持」股票,但未依約履行過戶,反自行移轉 至其他用途),又因於同步收購案中與熊俊簽立之私約, 承諾要替熊俊「代持股票」建立部位,又保證股價在120 元以上,否則應補償熊俊,而有維持住樂陞公司股價之壓 力;另因其先前請楊博智向金主墊款「操作」樂陞公司股 票,有維持住一定股價以免遭追繳保證金之壓力(詳犯罪 事實叄部分),同時其在推動上開一連串私募案及其他增 資案,以及於105年上半年度發行鉅額可轉換公司債(詳 如檢察官起訴事實四,經本院認為無罪部分所述)以支應 收購同步公司資金需求,導致樂陞公司股本從102年起迅 速擴張(至105年5月相較於樂陞公司102年8月辦理Cinda 基金私募案之前,短短3年左右,股本已擴張近5倍),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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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