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37號
TPHM,107,重附民,37,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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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CCH Investment Corp
法定代理人 黃旭志
原   告 黃子恒
      黃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何益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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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