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再審聲請人 余美雪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626 號
,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0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 定程式,如有違反,因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 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 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626 號確定判決,以第一審判 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規定,引用第一 審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作為附件,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 上訴。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附本院判 決書節本,未檢具作為附件之第一審判決繕本,依上揭說明, 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此項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 定期先命補正,是
本件再審之聲請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