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531號
TPHM,107,聲,353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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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鋒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陳永鋒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0年度訴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本院100年度 上訴字第2825號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9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 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 8951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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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