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520號
TPHM,107,聲,3520,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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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耀顯(原名邱致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耀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8 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裁定確定。於民 國101 年11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1 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895 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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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