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61號
TPHM,107,聲,3361,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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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政君



選任辯護人 吳語蓁律師
      鄭光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4
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政君所涉之罪雖為重罪,但 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相關物證業經調查、扣押,人證亦 經交互詰問,被告顯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可能,且被告與母親同住,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 ,家中僅有年邁之外公與母親,希望能早日返家與母親共同 分擔家中經濟責任,本件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請求改 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云云。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 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刑罰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 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 由法院依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妥適之裁量。
三、經查:
㈠被告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 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7年11月9日裁定自同年月 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明確, 原審判決尚屬妥適,於107年11月29日駁回其上訴在案。是 本件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 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重刑,尚未確定,基於恐 其畏罪避刑之考量,以及本件被告犯罪手段具有高度危險性 ,若實行既遂,損害難以評估,惡性重大,且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毫無悔意等情狀,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核與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若非予羈 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 則,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目前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



之消滅,又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 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意旨以前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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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