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16號
TPHM,107,聲,3316,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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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湘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付字
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湘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湘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 59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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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