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莉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莉玲前因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又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3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 年6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嗣於107 年11月2 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4841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 84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 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