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253號
TPHM,107,聲,3253,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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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騏(原名李宏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騏(原名李宏宇)因公共危險罪 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本院以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6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1 月23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5 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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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