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憲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憲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憲彰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050 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