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扣押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923號
TPHM,107,聲,2923,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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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23號
聲 請 人
即參 與 人 黃容(原名黃琡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參與人黃容(原名黃淑雅)所有下 列財產:(一)新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10萬分 之1025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中原二街127號13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地);(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合稱系爭帳戶)等財產,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辦103年度偵字第28965號案件時禁止聲請人處分在案,該案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 字第157號、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判決在案,均未 宣告沒收上開財產,且本院亦未認定其與被告犯罪所得有關 ,應無繼續禁止聲請人處分之必要。又系爭不動產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應發還聲請人之餘 款新臺幣(下同)9,515,280元,仍遭檢察官扣押禁止處分 ,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解除上開財產之扣 押命令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 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 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 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 明文。準此,倘扣押物仍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至於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具體案情 加以斟酌認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參與人黃容(原名黃琡雅)因被告陳振 偉等背信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 扣押系爭房地及帳戶(當時帳戶餘額為3,398元、14,493元 );嗣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 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案經 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被告陳 振偉有期徒刑4年、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且諭知扣案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現金280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9,635,05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諭知聲請人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財產(含孳息)均沒 收在案;聲請人及被告陳振偉不服,均提起上訴,現由最高 法院審理中。而依起訴書之記載,認定被告陳振偉係為掩飾 、隱匿本件犯罪所得,由聲請人將被告陳振偉所取得之回扣 存入包括系爭帳戶等金融帳戶,復向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購買系爭房地(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雖經本院審理後 ,認尚乏證據足認系爭房地及帳戶與該件犯罪有直接關連, 惟全案猶未定讞,尚難認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況該案對被告 陳振偉諭知應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達963萬餘元,且聲請 人當時為被告陳振偉之配偶,關係至為密切,基於保全追徵 之考量,對於上開扣押之財產,顯亦有留存之必要。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除系爭房地及系爭帳戶之扣押命令,尚難 照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一 │現金 │貳佰捌拾萬元 │103年10月28日在陳振偉
│ │ │ │住處查扣 │
├──┼────────────────┼───────────┼───────────┤
│二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戶名:黃琡雅,│壹佰參拾參萬捌仟捌佰貳│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拾柒元 │ │
├──┼────────────────┼───────────┼───────────┤
│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黃琡雅,│伍拾貳萬貳仟零拾伍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四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黃琡雅,│壹佰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 │
│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黃琡雅,│貳拾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六 │現金 │肆佰貳拾陸萬零壹佰參拾│104年1月29日黃琡雅主動│
│ │ │參元 │向檢察官繳交查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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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