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7年度,114號
TPHM,107,原上訴,114,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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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儀雅
指定辯護人 邱奕澄法扶律師
      鄧智勇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巴家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儀雅巴家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秦儀雅巴家祥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人 於死罪嫌疑重大,被告秦儀雅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巴家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7年8月 22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所犯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原因依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 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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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