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世綸
選任辯護人 曾艦寬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郁勝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弘亮
選任辯護人 張淑婷律師
顏瑞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靜雯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王紹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偉
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107年度訴字第220、338號,
,民國107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7579、8320、9114、9119、9818號、106年度少
連偵字第72、97號;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405、1264
2號、107年度偵字第371、1107、212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
、46號;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吳世綸、彭郁勝、彭弘亮、詹靜雯、鄧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世綸、彭郁勝、彭弘亮、詹靜雯、鄧偉前經 本院認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 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情,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15 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 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 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刑事被告經法官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各款、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者
,得羈押之。又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 ,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 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前段但書定有明文。是法 院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仍應審查:1.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 大;2.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 1項各款情事;3.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 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 ,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三、經本院訊問上開被告5人後:
㈠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5人因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加重詐欺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 原審判決有罪。依起訴事實、原審所指事實及證據,與本院 審理結果(含被告5人均有自白至少有參與組織之行為、及 至少有參與部分加重詐欺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觀之,足 認被告5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羈押原因部分:
⒈本件被告5人均經原審判決有罪,並各定執行刑(被告吳世 綸部分為有期徒刑8年6月、被告彭弘亮為有期徒刑7年8月、 被告詹靜雯為有期徒刑9年6月、被告鄧偉為有期徒刑7年4月 、被告彭郁勝為有期徒刑7年)。其等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 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5人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是被5人告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
⒉另,被告5人均為詐欺集團之成員,有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 所載多次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情。該條係以犯第 339條詐欺罪為基本,而有339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 為構成要件,是本質上仍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所稱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從而被告5人亦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羈押原因。
㈢羈押必要性部分:
以被告5人涉犯前述犯罪,並經原審判處重刑,其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動機甚高;此外,該詐欺集 團不僅人數眾多、分工細膩,有部分成員遠在大陸地區,甚 至有能力可以偽造不實公文書,顯見被告5人若不予繼續羈 押,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從而,被告5 人既有相當能力以逃匿、規避本案案件之審判、執行,亦有 反覆實施犯罪之情,足認被告5人均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5 人該等羈押之必要,並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
取代。是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件之審判,足認其有羈押 之必要性。
四、綜上,被告5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均自107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