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玲
選任辯護人 陳建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4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六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刑。
其他(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上訴駁回。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事 實
一、甲○○意圖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以0000000000 行動電話分別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 命後(時間、對象、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通聯內容均詳如附表 二所示),再於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各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予王庶傑等人,並收取價金,共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七次(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價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報請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證人林郁強、林耀堃、林正義、吳建福、 王庶傑、宋炘澤於偵查中分別具結後證述,並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王庶傑、林郁強、林耀堃、林正義、吳 建福、宋炘澤等事實,業據證人林郁強、林耀堃、林正義、 吳建福、王庶傑、宋炘澤於偵查中分別結證在卷(見偵卷1 第185至186、189、214至217、244至247頁、偵卷2第3至5、 201至203頁),且被告與上開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確
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對話內容,此有王庶傑之行動電話上 訊息照片、通訊監察譯文、基地台位置及通訊監察書在卷可 憑(見偵卷1第86至94、147至150、207至212、236至238頁 、偵卷2第191至193頁、偵卷3第121、122頁),而觀諸被告 與上開證人林郁強所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通聯內容,顯係 談論有關毒品質量、交易價格及地點、價金支付方式,復有 被告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在卷足憑(見偵卷1第108、偵卷2第64至66、偵卷3第62至 68頁),又被告對上情均坦承不諱,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 告之自白即堪信為真正。再國家對毒品查禁甚嚴,刑責重大 ,被告應知之甚詳,且被告與上開證人尚非關係密切之人, 倘非有利可圖,當無可能甘冒受查獲罹重典之風險而交付毒 品,故被告意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應屬無疑。從而,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共七次,事證明確,堪以認定。三、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 度行為,應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各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於本 院雖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蘇偉郡、沈奐文,然被告於107年7月 9日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七隊受詢問時,陳稱其 係以Line與蘇偉郡、乙○○(原名沈奐文)聯絡購買毒品, 但無法提出與該二人之相關聯繫購毒資訊及與本件販毒之關 連性,且蘇偉郡現通緝中,並未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函及被告警詢筆錄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172至192頁),另證人乙○○(原名沈奐文)於 本院結證稱不認識被告,未販賣毒品予被告等語(見本院卷 第231至234頁),故被告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原判決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並審酌 被告正值青年,竟貪圖不法利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他人,助長施用毒品惡習,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甚大, 亦危害社會治安,行為實值非難,然於偵查及原審坦承犯行 ,併參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金額,暨離婚,育有1 女未成年、從事網路拍賣,月入約2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3年8月,復說明未扣案販毒所得新台幣2千500元,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行動電話 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聯絡販 毒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 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 當。被告上訴意旨以其供出毒品來源,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適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原審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犯行,均據以論 處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已坦承此部分犯行,原 審未及審酌,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 刑過重,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均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漠視法律,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然於本 院已坦承犯行,且販賣毒品數量及獲得利益非多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販毒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行動電話1具(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聯絡販毒所用,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另就此部分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與上開上 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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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及地點 │購毒者│金額(新台│ 原判決主文 │ 本判決主文 │
│ │ │ │幣)及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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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6月14日│王庶傑│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甲○○販賣第二級│
│ │16時50分許,│ │命3千500元│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處有期徒刑│
│ │在新北市三重│ │,重4公克 │柒年捌月。 │柒年陸月。 │
│ │區○○橋旁○│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賓館一樓萊│ │ │仟伍佰元及不詳廠│仟伍佰元及不詳廠│
│ │爾富超商 │ │ │牌行動電話壹支(│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含行動電話門號0│含行動電話門號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0號SIM卡壹張) │0號SIM卡壹張) │
│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均沒收;如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徵其價額。 │
├──┼──────┼───┼─────┼────────┼────────┤
│ 2 │106年10月11 │林郁強│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甲○○販賣第二級│
│ │日16時16分許│、林耀│命2千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處有期徒刑│
│ │,在新北市○│堃 │重量不詳 │柒年捌月。 │柒年陸月。 │
│ │○區○○路0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段000巷附近 │ │ │仟元及不詳廠牌行│仟元及不詳廠牌行│
│ │美廉社 │ │ │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壹支(含行│
│ │ │ │ │動電話門號000│動電話門號000│
│ │ │ │ │0000000號│0000000號│
│ │ │ │ │SIM卡壹張)均沒 │SIM卡壹張)均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價額。 │
├──┼──────┼───┼─────┼────────┼────────┤
│ 3 │106年10月15 │林郁強│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甲○○販賣第二級│
│ │日零時12分許│、林耀│命1千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處有期徒刑│
│ │,在新北市○│堃 │重量不詳 │柒年肆月。 │柒年貳月。 │
│ │○區○○路0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段000巷00弄 │ │ │仟元及不詳廠牌行│仟元及不詳廠牌行│
│ │附近 │ │ │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壹支(含行│
│ │ │ │ │動電話門號000│動電話門號000│
│ │ │ │ │0000000號│0000000號│
│ │ │ │ │SIM卡壹張)均沒 │SIM卡壹張)均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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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0月13 │林正義│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 上訴駁回 │
│ │日3時24分許 │ │命2千500元│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在新北市○│ │,重1公克 │參年捌月。犯罪所│ │
│ │○區○○路0 │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 │
│ │段000號自助 │ │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 │
│ │洗衣坊 │ │ │電話壹支(含行動│ │
│ │ │ │ │電話門號0000│ │
│ │ │ │ │000000號 │ │
│ │ │ │ │SIM卡壹張)均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5 │106年10月24 │吳建福│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甲○○販賣第二級│
│ │日10時16分許│ │命1千500元│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處有期徒刑│
│ │,在新北市○│ │,重1公克 │柒年肆月。犯罪所│柒年貳月。犯罪所│
│ │○區○○路○│ │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段000巷0號0 │ │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元及不詳廠牌行動│
│ │樓 │ │ │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
│ │ │ │ │電話門號0000│電話門號0000│
│ │ │ │ │000000號 │000000號 │
│ │ │ │ │SIM卡壹張)均沒 │SIM卡壹張)均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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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10月25 │吳建福│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甲○○販賣第二級│
│ │日17時20分許│ │命1千500元│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處有期徒刑│
│ │,在新北市○│ │,重一公克│柒年肆月。犯罪所│柒年貳月。犯罪所│
│ │○區○○路0 │ │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段000巷0號0 │ │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元及不詳廠牌行動│
│ │樓 │ │ │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
│ │ │ │ │電話門號0000│電話門號0000│
│ │ │ │ │000000號 │000000號 │
│ │ │ │ │SIM卡壹張)均沒 │SIM卡壹張)均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價額。 │
├──┼──────┼───┼─────┼────────┼────────┤
│ 7 │106年10月31 │宋炘澤│甲基安非他│甲○○販賣第二級│甲○○販賣第二級│
│ │日22時47分許│ │命1千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處有期徒刑│
│ │,在臺北市○│ │重0.5公克 │柒年肆月。犯罪所│柒年貳月。犯罪所│
│ │○區○○夜市│ │ │得新臺幣壹仟元及│得新臺幣壹仟元及│
│ │內 │ │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壹支(含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
│ │ │ │ │門號000000│門號000000│
│ │ │ │ │0000號SIM卡 │0000號SIM卡 │
│ │ │ │ │壹張)均沒收,如│壹張)均沒收;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通聯對象及電話│ 通話內容 │
├──┼───────┼───────┼───────────────┤
│ 1 │106年6月14日7 │【A】甲○○ │A:這批超級好的啦 │
│ │時54分 │ 0000000000 │B:(貼圖) │
│ │ │【B】王庶傑 │A:我只有拖到半台 │
│ │ │ 0000000000 │B:(貼圖) │
│ │ │ │B:無緣 │
│ │ │ │A:這陣子吃過最好的就他吧 │
│ │ │ │B:無法度 │
│ │ │ │B:你在哪 │
│ │ │ │A:怎麼了 │
│ │ │ │B:分兩個來吃吃 │
│ │ │ │A:請你吃當然可以但是我在三重 │
│ │ │ │B:快遞限送 │
│ │ │ │A:請你的還要外送很疲勞p │
│ │ │ │B:給我4個A:35 │
│ │ │ │B:現在沒錢 │
│ │ │ │B:晚點轉給妳 │
│ │ │ │A:那等你有錢我才能寄給你啦 │
│ │ │ │B:(貼圖) │
│ │ │ │A:我不能再這樣給人家差了 │
│ │ │ │B:我要跑也不會跑4個 │
│ │ │ │A:我會被我老闆罵死 │
│ │ │ │A:他就說不能給人家差了 │
│ │ │ │A:千交代萬交代不能在出狀況了 │
│ │ │ │B:當天也沒辦法 │
│ │ │ │B:那麼硬 │
│ │ │ │A:我老闆都不讓我回了 │
│ ├───────┼───────┼───────────────┤
│ │106年6月14日13│ 同 上 │B:真的不讓我先拿一下 │
│ │時24分 │ │B:我快跳了 │
│ │ │ │B:妹妹 │
│ │ │ │B:快點~~先支援我一下 │
│ │ │ │B:先幫我寄出我晚一點在給你 │
│ │ │ │B:不然我快沒電了 │
│ │ │ │B:人勒? │
│ │ │ │(A錯過B的來電) │
│ │ │ │A:怎麼 │
│ │ │ │B:支援 │
│ │ │ │A:我又不知道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 │ │ │B:先寄 │
│ │ │ │B:今天 │
│ │ │ │B:晚點 │
│ │ │ │A:這樣我很難交代 │
│ │ │ │B:3500 │
│ │ │ │A:給我一個確定時間 │
│ │ │ │B:妳先幫我出都可以的數字 │
│ │ │ │A:什麼? │
│ │ │ │B:晚上10點前 │
│ │ │ │A:轉到國泰? │
│ │ │ │B:我快沒電了 │
│ │ │ │B:嗯 │
│ │ │ │B:我說人 │
│ │ │ │B:不是手機 │
│ │ │ │A:不是啊前面這麼多東西你都沒賺│
│ │ │ │ 錢嗎 │
│ │ │ │B:呵呵 │
│ │ │ │A:怎麼都會身上沒錢 │
│ │ │ │B:帳就還沒回來啊 │
│ │ │ │B:不然我在等什麼? │
│ │ │ │B:(貼圖) │
│ │ │ │A:怎麼會賬沒回 │
│ │ │ │B:我啊災他們遇上什麼困難 │
│ │ │ │B:不講這些晚點轉給你 │
│ │ │ │A:因為我不想在有意外了 │
│ │ │ │A:真的會沒辦法交代。。 │
│ │ │ │B:我要意外也不會因為3500 │
│ │ │ │B:3500就意外~~妳真的看我很 │
│ │ │ │ ……… │
│ │ │ │B:(貼圖) │
│ │ │ │A:不是你的問題 │
│ │ │ │A:是太多人不回帳了 │
│ │ │ │B:嗯 │
│ │ │ │B:贊同 │
│ │ │ │B:他們真的死定了 │
│ │ │ │B:為了一點小錢真的連臉都不要那│
│ │ │ │ 也沒辦法 │
│ ├───────┼───────┼───────────────┤
│ │106年6月14日14│ 同 上 │B:真的不理我? │
│ │時19分 │ │A:我剛出去買東西 │
│ │ │ │B:有要幫我寄嗎? │
│ │ │ │(A與B通話中) │
│ │ │ │B:我用打的 │
│ │ │ │B:幫我寄啦 │
│ │ │ │B:我大概7~8點就給你了A:7點以 │
│ │ │ │ 前有辦法嗎? │
│ │ │ │B:好~ │
│ │ │ │A:你要確定欸 │
│ │ │ │B:沒3500也有2500 │
│ │ │ │B:開玩笑啦 │
│ │ │ │A:如果又不守信用就沒有下次了喔│
│ │ │ │B:恩 │
│ │ │ │B:真的 │
│ │ │ │B:謝謝你的方便 │
│ │ │ │A:先寄4個給你7點以前轉到我的國│
│ │ │ │ 泰 │
│ │ │ │B:嗯 │
│ │ │ │A:不要讓我催你喔 │
│ │ │ │B:嗯 │
│ │ │ │B:好 │
│ │ │ │B:真的 │
│ │ │ │B:不騙妳 │
│ │ │ │A:嗯我先看有沒有快遞 │
│ │ │ │B:看謝謝妳喔 │
│ │ │ │A:嗯嗯 │
│ │ │ │A:沒司機欸 │
│ │ │ │B:真的假的? │
│ │ │ │B:現在呢? │
│ ├───────┼───────┼───────────────┤
│ │106年6月14日15│ 同 上 │B:叫不到車嗎? │
│ │時38分 │ │B:現在沒雨了 │
│ │ │ │A:(語音訊息) │
│ │ │ │B:你要不要在叫叫看 │
│ │ │ │B:不然你在三重哪裡我去找你 │
│ ├───────┼───────┼───────────────┤
│ │106年6月14日16│ 同 上 │A:你到了跟我說 │
│ │時12分 │ │B:嗯 │
│ ├───────┼───────┼───────────────┤
│ │106年6月14日16│ 同 上 │A:嗯嗯 │
│ │時33分 │ │B:人勒 │
│ ├───────┼───────┼───────────────┤
│ │106年6月14日16│ 同 上 │A:我下樓了 │
│ │時5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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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10月11日 │【A】甲○○ │B:我知道,我現在去找你方便? │
│ │15時56分 │ 0000000000 │A:非常方便,帶現金過來,謝謝 │
│ │ │【B】林郁強 │B:廢話 │
│ │ │ 0000000000 │A:廢話,你不要跟我講說你要欠喔│
│ │ │ │ ,我會發瘋 │
│ │ │ │B:我不會啦 │
│ │ │ │A:來啊 │
│ │ │ │B:我叫我小弟過去,因為我要去載│
│ │ │ │ 弟弟 │
│ │ │ │A:你叫你小弟過來,然後你要去…│
│ │ │ │B:我要去載我兒子 │
│ │ │ │A:甚麼你兒子?你什麼時候生的,│
│ │ │ │ 我怎麼不知道,你不是你女朋友│
│ │ │ │ 的兒子嗎? │
│ │ │ │B:對阿,那不就是我兒子(AB閒聊│
│ │ │ │ ) │
│ │ │ │B:不然我叫我弟過去,妳..如何?│
│ │ │ │A:你要多少? │
│ │ │ │B:如果我跟你拿2張呢? │
│ │ │ │A:機掰哩,每次我都馬給你比較便│
│ │ │ │ 宜 │
│ │ │ │B:2張(指新台幣2000元) │
│ │ │ │A:好啦 │
│ │ │ │B:好不好 │
│ │ │ │A:好,你說好我那敢說不好(AB閒│
│ │ │ │ 聊) │
│ │ │ │A:你叫你弟現在過來找我不是? │
│ │ │ │B:恩 │
│ │ │ │A:你跟他講我在那○○路美廉社 │
│ │ │ │B:好,我了解,上次那裡嗎? │
│ ├───────┼───────┼───────────────┤
│ │106年10月11日 │【A】甲○○ │A:你阿坤(音譯)喔 │
│ │16時16分 │ 0000000000 │B:對啦 │
│ │ │【B】林耀堃 │A:靠杯,你怎麼拿他手機打電話給│
│ │ │ 0000000000 │ 我 │
│ │ │ │B:阿不然我要拿什麼打電話給你 │
│ │ │ │A:你不會拿你自己的電話打給我嗎│
│ │ │ │ ?好啦,我下去啦,你等我一下│
│ │ │ │B:我怕我自己的電話你不接AB閒聊│
│ │ │ │A:你說多少?2張喔 │
│ │ │ │B:對阿 │
│ │ │ │A:好,我現在下去,你等我一下 │
├──┼───────┼───────┼───────────────┤
│ 3 │106年10月14日 │ 同 上 │A:喂 │
│ │18時22分 │ │B:你在哪裡 │
│ │ │ │A:你是誰 │
│ │ │ │B:耀坤(台語、音譯) │
│ │ │ │A:蛤? │
│ │ │ │B:耀坤(台語、音譯) │
│ │ │ │A:○○○路啦 │
│ │ │ │B:什麼時候回來? │
│ │ │ │A:要去哪? │
│ │ │ │B:我怎麼知道AB閒聊 │
│ │ │ │B:還是我去找你 │
│ │ │ │A:隨便你,我沒有差 │
│ │ │ │B:看你啊 │
│ │ │ │A:你要多少? │
│ │ │ │B:1000 │
│ │ │ │A:幹 │
│ │ │ │B:幹什麼,你也稍微體諒一下我們│
│ │ │ │ 這些辛苦人(AB閒聊) │
│ │ │ │A:我才剛從你們那邊回來而已 │
│ │ │ │B:不然我過去阿 │
│ │ │ │A:幹你娘,又要叫我跑一趟,我不│
│ │ │ │ 要 │
│ │ │ │B:不然我過去阿 │
│ │ │ │A:好啊,外面下雨你叫過過去,要│
│ │ │ │ 比較貴喔 │
│ │ │ │B:好啊,那要多一點喔 │
│ │ │ │A:那你來啊,你不要我為什麼要給│
│ │ │ │ 你多一點(AB閒聊) │
│ ├───────┼───────┼───────────────┤
│ │106年10月14日 │ │A:幹嘛 │
│ │18時47分 │ │B:我到了 │
│ │ │ │A:到哪裡? │
│ │ │ │B:OK阿 │
│ │ │ │A:你在那邊等 │
│ │ │ │B:要多久啦 │
│ │ │ │A:要多久有多久啦,掰掰 │
│ ├───────┼───────┼───────────────┤
│ │106年10月14日 │ │A:喂 │
│ │18時56分 │ │B:你要下來了嗎 │
│ │ │ │A:我現在要下去了 │
│ │ │ │B:恩 │
│ ├───────┼───────┼───────────────┤
│ │106年10月14日 │【A】甲○○ │A:嘿 │
│ │22時58分 │ 0000000000 │B:你在哪 │
│ │ │【B】林郁強 │A:○○路 │
│ │ │ 0000000000 │B:靠腰,我弟今天去找妳,妳給他│
│ │ │ │ 莊孝維喔 │
│ │ │ │A:我沒有莊孝維,我下去就沒有看│
│ │ │ │ 到人啊 │
│ │ │ │B:靠腰 │
│ │ │ │A:我手機沒有帶下樓 │
│ │ │ │B:你等一下有沒有空? │
│ │ │ │A:什麼? │
│ │ │ │B:我說你等一下有沒有空? │
│ │ │ │A:怎樣?來啊 │
│ │ │ │B:妳確定喔 │
│ │ │ │A:○○路咩,○○路0段00巷AB閒 │
│ │ │ │ 聊 │
│ │ │ │A:○段00巷 │
│ │ │ │B:好,我到了打給你 │
│ ├───────┼───────┼───────────────┤
│ │106年10月14日 │ 同 上 │B:喂,在哪? │
│ │23時58分 │ │A:剛剛不是給你地址了嗎? │
│ │ │ │B:妳現在還在那就對了 │
│ │ │ │A:嘿阿,我要走了ㄟ │
│ │ │ │B:要去哪裡? │
│ │ │ │A:我要回家 │
│ │ │ │B:回哪個家? │
│ │ │ │A:回我家阿 │
│ │ │ │B:○○路喔 │
│ │ │ │A:嘿阿 │
│ │ │ │B:妳要怎麼回去? │
│ │ │ │A:沒辦法回去,妳載我回去阿 │
│ │ │ │B:妳在那等我 │
│ │ │ │A:我就是在等你啊 │
│ │ │ │B:你再傳一次給我啦,我好像沒有│
│ │ │ │ 收到 │
│ │ │ │A:幹你娘哩,○○路0段00巷 │
│ │ │ │B:好 │
│ ├───────┼───────┼───────────────┤
│ │106年10月15日 │ 同 上 │A:喂 │
│ │零時6分 │ │B:出來啊 │
│ │ │ │A:好咩,等一下,馬上下去 │
│ │ │ │B:快一點 │
│ │ │ │A:好 │
│ ├───────┼───────┼───────────────┤
│ │106年10月15日 │ 同 上 │A:喂,下去了下去了 │
│ │零時12分 │ │B:快一點,我家裡還有人等我 │
│ │ │ │A:家裡還有人等你?女生喔 │
│ │ │ │B:我太太跟我兒子都在家裡等我 │
│ │ │ │A:你不是還沒結婚 │
│ │ │ │B:真的咩,她剛剛打來 │
│ │ │ │A:好啦,我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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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0月13日1│【A】甲○○ │A:喂 │
│ │時59分 │ 0000000000 │B:喂,妳在哪裡? │
│ │ │【B】林正義 │A:你是誰? │
│ │ │ 0000000000 │B:阿義(音譯) │
│ │ │ │A:蛤 │
│ │ │ │B:阿義 │
│ │ │ │A:喔,我在○○ │
│ │ │ │B:你跟肥寶在一起喔 │
│ │ │ │A:沒有阿 │
│ │ │ │B:我方便去找妳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