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408號
TPHM,107,上訴,1408,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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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嘯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81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嘯自民國100年5月9日起至101年4月 20日止,任職雷諾瓦管理諮詢(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雷諾瓦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經理,係為雷諾瓦公司處理事 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為下列 犯行:(一)明知其與雷諾瓦公司所簽訂之合約,其負有忠誠 、禁止競業義務、禁止招攬客戶義務,先於101年2月、3月 間,多次透過電子郵件與雷諾瓦公司之競業公司即力滿顧問 公司(下稱力滿公司)聯繫,利用其代表雷諾瓦公司向貿聯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貿聯公司)提出之服務內容及所需 款項之機會,知悉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及所需款項等資訊,為協助力滿公司取得貿聯公司之業務, 竟為力滿公司制定優於雷諾瓦公司為貿聯公司所提供之服務 內容及所需款項之提案文件,並於同年4月8日,將前開提案 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力滿公司,致生損害於雷諾瓦公 司。(二)明知雷諾瓦公司提供予其使用之手提電腦係屬雷諾 瓦公司所有,且儲存在該手提電腦內之所有電磁紀錄均係雷 諾瓦公司之財產,未經雷諾瓦公司允許,竟於101年4月19日 下午3時27分前之某時,將儲存在手提電腦C槽與D槽內有關 雷諾瓦公司客戶即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東公司) 、貿聯公司之業務資料拷貝至其所有之行動硬碟內,並於 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許,將儲存在手提電腦C槽與D槽 內之相關業務資料逕予刪除,致生損害於雷諾瓦公司。因認 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 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 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 參照)。再者,被害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
三、公訴人認被告吳嘯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被害 人雷諾瓦公司偵查中之委任律師滕澤珩之指述、證人即數位 證據分析業者Kevin Hartman之證述、聘任合約書、數位鑑 識報告、101年4月20日會議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雷諾瓦公司聘任我,是 因為我有廣泛的人脈,這行業經常要跟同業互通往來,我認 識當時在力滿公司任職的「JP Lim」,我跟他都是從英國保 富顧問公司出來的;當時我為雷諾瓦公司與貿聯公司洽談業 務,貿聯公司要求雷諾瓦公司將服務範圍縮減為NPI(New Product Introduction,即新產品導入流程),我跟雷諾瓦 公司對於這領域不熟悉,我就請「JP Lim」提供給我一般性 的資料,由我摘錄幾個重點製成草稿後,寄回去給「JP Lim 」,請他幫我看有沒有問題;又雷諾瓦公司要求必須上傳至 公司雲端資料庫的電子資料,我都有遵守上傳,系爭電腦內 另有我的私人資料,我才會做拷貝、刪除等整理動作,並未 造成雷諾瓦公司之損害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吳嘯自100年5月9日起任職雷諾瓦公司,擔任業務副總 經理,為該公司對外洽談業務、開發客戶等,負有忠誠、保 密、競業禁止等義務;其為執行業務需要,有購入Toshiba 廠牌手提電腦1部(下稱系爭電腦),並因而有向雷諾瓦公 司請款;嗣被告於101年3月21日以電子郵件向雷諾瓦公司申 請離職,經雷諾瓦公司同意其任職至101年4月20日止,並於 同年月17日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及電子郵件通知其須於出席



職務交接會議時,將其保管之雷諾瓦公司財產(包括手提電 腦等)交還,如擅自刪除其內部電磁資料者,即違反雙方簽 訂之聘任合約,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等事;被告於101年4月 20日出席職務交接會議,有將系爭電腦交還予雷諾瓦公司, 經雷諾瓦公司委託業者I-Analysis Taiwan Co Ltd.(下稱 I-Analysis公司)進行數位分析及蒐證,發現被告有複製、 刪除、格式化系爭電腦硬碟內之電磁資料,且自101年2月間 起有使用該電腦與力滿公司人員「JP Lim」等人聯繫,其中 同年4月8日有以電子郵件寄送檔名「Draft BRletter_2012_ BHI.doc」及「Draft BRletter_2012_BHI_JP.doc」電子文 件給「JP Lim」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雷諾 瓦公司偵查中之委任律師滕澤珩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他9515卷二第7頁、14頁反面至15頁、165至166頁)、證 人即I-Analysis公司之負責人Kevin Hartman於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偵20814卷第231頁反面至234頁、原審卷二第64至 70頁)、雷諾瓦公司之法律顧問Amir Salleh於原審審理時 (原審卷二第18至28頁)、雲端系統管理者Stefan John Petry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二第151頁反面至159頁)、職 務交接會議之出席者郝月癸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原審卷二 第29至31頁)大致相符,並有聘任合約書(他9515卷一第 178至196頁)、名片、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其附件、統一 發票、數位鑑識報告及其中譯本(他9515卷一第21至91頁、 109至164頁)、會議紀錄(他9515卷一第214至222頁)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按刑法之背信罪,係以為他 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所謂「違背其任務」,指違背他人 委任其處理事務所應盡之義務。又該罪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 罪,且為結果犯,所稱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以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為限,自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 益在內。茲被告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究有 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所為是否足以損害雷諾瓦公司之財產 權或財產上之利益?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有利用其代表雷諾瓦公司與貿聯公司進行業 務接洽而知悉相關資訊之機會,為力滿公司制定優於雷諾瓦 公司向貿聯公司所提出交易條件之提案文件,並以電子郵件 將該提案文件寄給力滿公司,以協助力滿公司與貿聯公司成 立業務關係之行為。惟依上揭數位鑑識報告所載(他9515卷 一第50至56頁、59至62頁),被告當時執行業務使用之系爭 電腦,經雷諾瓦公司委託業者I-Analysis公司進行數位分析



及蒐證之結果,從其尚留存之電磁資料中,發現被告與貿聯 公司之「Roger Liang」及「Felix Teng」、力滿公司之「 JP Lim」等人間,分別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郵聯繫紀錄 。而細觀如附表一所示之聯繫內容,顯示被告自101年2月23 日至同年3月4日,有以電子郵件與貿聯公司人員聯繫見面、 訪視廠區、面談相關人士等事宜,並提出若干改善貿聯公司 營運積效之服務建議;佐以系爭電腦內所留存之「00000000 Renoir Business Proposal-Bizlink.doc」電子文件(他 9515卷一第89至90頁,中譯本見同卷第162至163頁),係被 告與貿聯公司於上開電郵聯繫後,隨即於101年3月6日建立 、同年月12日修改,其內容為被告代表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公 司提出之顧問合約草案,可見被告當時與貿聯公司洽談顧問 業務,確是以雷諾瓦公司之名義為之,未有違反聘任合約之 情事。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聯繫內容,充其量僅能證明力滿 公司之「JP Lim」於101年2月間主動與被告聯繫後,被告自 同年3月6日起,有與「JP Lim」等人相約見面、談及由被告 介紹非屬雷諾瓦公司目標範圍內之客戶、被告有向對方索取 NPI簡報資料、要求提供範本及合約草稿等事,但雙方自始 至終均不曾提到貿聯公司,難認與貿聯公司相涉。又被告於 101年4月8日發送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電子郵件時,固有 同時寄送檔名「Draft BRletter_2012_BHI.doc」、「Draft BRletter_2012_BHI_JP.doc」電子文件給「JP Lim」(見他 9515卷一第50頁),然姑不論該等電子文件之電磁紀錄均經 覆蓋而無從回復,內容究竟為何已屬不明,此據證人Kevin Hartman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原審卷二第69頁正、反面 );縱令與系爭電腦內另外留存之「Draft BRletter_2012_ BHI_JP.doc」電子文件(與上述後者之檔名相同,但係遲至 101年4月9日始建立,見他9515卷一第82至84頁,中譯本見 同卷第155至157頁)內容相仿,經與前述被告先前代表雷諾 瓦公司向貿聯公司提出之顧問合約草案相較,二者內容顯有 不同,其服務費用固從原先美金2萬5千元,降至港幣11萬元 ,但服務項目也從原先約定建制管理控制系統(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s,明訂包含現場生產管制與第一線監工、 庫存與存貨管理、NPI、生產與物料排程及控制、供應鏈包 括採購之管理等),縮減至業務檢討(Business Review) ,洵難遽斷何者所定交易條件對於貿聯公司較優。遑論被告 所辯當時係因貿聯公司要求雷諾瓦公司縮減服務項目,其與 同業互通往來,請先前曾與其在相同顧問公司任職之「JP Lim」提供一般性資料,由其摘錄重點製成草稿後,再寄回 請「JP Lim」協助檢視有無問題等語,衡情亦非完全不足採



信。並徵諸貿聯公司明確表示未曾接觸力滿公司就「新產品 開發」之管理顧問案,亦未簽訂卷附提案文件等語,有該公 司107年3月12日函文可證(原審卷二第191之1頁),且遍閱 全案卷證資料,亦查無任何事證足認力滿公司確有透過被告 之協助與貿聯公司進行業務接洽之情形。從而,檢察官所指 被告有為力滿公司制定、提供條件較優之提案文件,以協助 力滿公司與貿聯公司成立業務關係之違背職務行為云云,仍 有合理之可疑,尚屬不能證明。
(三)另證人Stefan John Petry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擔任雷 諾瓦公司SAGE 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部門經理,SAGE是個IT系統,記錄我們跟客戶所有的聯繫, 包含會議、通信、電話等,所有的業務人員包括主管、助理 主管、區域經理都會利用SAGE系統,雷諾瓦公司的政策是會 議後兩到三天內要上傳會議紀錄等語(原審卷二第151反面 至152頁)。而被告迭次辯稱其當時均有遵守相關規定,已 將雷諾瓦公司要求必須上傳的電子資料,上傳至公司雲端資 料庫等語,徵諸證人Stefan John Petry於原審審理時當庭 使用其所攜帶之電腦,上網登入雷諾瓦公司之SAGE雲端系統 ,確有查到被告上傳多筆有關華東公司、貿聯公司之電子資 料,此觀筆錄及所附列印文件所示甚明(原審卷二第153頁 正、反面、164至167頁),堪認所辯洵非全然無據。倘此, 檢察官所指原本存在於系爭電腦內之華東公司、貿聯公司相 關業務資料,縱經被告刪除或予以格式化,是否必定足生損 害於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顯有疑義。又被 告使用系爭電腦之期間非短,因該電腦內存有其私人資料, 故將該等私人資料拷貝至其他外接儲存裝置,尚屬合情合理 。而上揭數位鑑識報告僅記載:101年4月20日交接會議前, 被告有使用USB儲存裝置連接系爭電腦,很有可能其中一個 或數個裝置是作為備份使用等語(他9515卷一第75頁,中譯 本見同卷第148頁)。縱令所載屬實,證人Kevin Hartman於 原審審理時既已證稱:我們無法確認外接式硬碟取走哪些資 料等語(原審卷二第69頁反面),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當時 係在盜拷雷諾瓦公司之業務資料,自不能僅憑被告有拷貝所 使用電腦內部資料之行為,率爾以刑法相繩。況檢察官亦未 能具體指明究竟何項資料已遭被告拷貝、刪除、格式化等? 且雷諾瓦公司因而有遭受何種損害之虞?其所泛稱被告將系 爭電腦內之相關業務資料拷貝至其行動硬碟,致生損害於雷 諾瓦公司云云,亦屬不能證明。
五、此外,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 之背信犯行,本件仍有合理之可疑,不能僅憑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經本院審酌檢察官所 舉全部事證,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被告有罪之心證程度,揆諸首揭說明,依「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判決同此 認定,就此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而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洵無違誤。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所使用之系爭電腦中,既有 其於101年3月6日以雷諾瓦公司名義向貿聯公司提案之文件 ,且其於101年3月8日與貿聯公司開會後,有101年3月12日 修改之紀錄,亦有另一個命名「00000000」之類似文件,足 認應已就其與貿聯公司之提案於開會後有所修正及檢討,何 以再於101年4月8日與雷諾瓦公司之競爭對手即力滿公司人 員為電子郵件往來?且倘依被告所辯,「Draft BRLetter_ 2012_BHI_JP.doc」僅係「JP Lim」寄給其關於NPI的文件, 為何內容幾乎與被告於101年3月6日建立之上開文件大同小 異,並將雷諾瓦公司部分全部替換成力滿公司,最後並署名 「您誠摯的代表力滿顧問同意且接受」、「Roger Lian董事 長代表貿聯集團」?又何須再將文件寄回給「JP Lim」?不 也是將雷諾瓦公司要向貿聯公司提出之新提案,讓力滿公司 知悉,而對雷諾瓦公司為背信犯行;(二)被告在知悉其對雷 諾瓦公司負有忠誠、專職為公司服務、保密、禁止競業及禁 止招攬客戶等義務,及該公司已以存證信函要求其交還系爭 電腦並維持電腦內檔案完整之情形下,仍刪除應交還公司之 資料,已違背其任務,縱未對雷諾瓦公司造成損害,未就是 否構成背信未遂為論述,有違誤之處等語。惟查:(一)現代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之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 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 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本件依檢察官提出 之全部證據資料,經本院逐一審酌,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違 背其任務、且足以損害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利益之 行為,業經本院論述如前。上訴意旨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 ,僅憑被告之辯詞或有可疑之處,無視本件仍有合理之可疑 ,遽推論被告有刑法背信之犯行,難認可採;(二)按刑法上 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 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 之標準。系爭電腦內之資料縱經被告刪除,是否必定足生損 害於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顯有疑義,已見 前述。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即無刑法背信罪之適用餘地



,而非未遂。從而,檢察官猶執前詞,爭執原判決此部分之 無罪諭知為不當,為無理由。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嘯明知系爭電腦係屬雷諾瓦公司所有 ,且儲存在該電腦內之所有電磁紀錄均係雷諾瓦公司之財產 ,未經雷諾瓦公司允許,竟於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前 某時,將儲存在該電腦C槽與D槽內有關雷諾瓦公司客戶即華 東公司、貿聯公司之業務資料拷貝至其所有之行動硬碟內, 並於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許,將儲存在該電腦C槽與D 槽內之相關業務資料逕予刪除。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稱犯罪被害人者,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亦即 民法上有權利能力者(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 意旨參照)。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第 2項規定:「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 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係規定在該條例第三章 民事部分,考其立法理由,實係針對兩岸事實上存在之特殊 現況,為規範民事法律行為而制定之準據法,自非刑事訴訟 程序認定得否告訴、自訴之依據,否則同條例第78條實無須 再以互惠原則,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之告訴、自訴權。再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固規定:「大陸地 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 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 利者為限」,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4款「大陸地區人民:指在 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之立法解釋,及同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本條例第1條、第4條、第6條、第41條、第62條及第 63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未將 第78條規範在內,足見第78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係指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不包括大陸地區法人在內。 況依同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 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本 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故大陸地區法人倘未經我國政府認 許,亦未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因不具法人資 格,亦不得認係權利能力主體,而無提起刑事告訴之權。三、查雷諾瓦公司係在大陸地區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未經臺灣 主管機關許可,亦未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乙情,此據 其委任律師胥博懷向原審具狀陳報明確(原審卷二第123頁 ),揆諸上揭說明,並無提起刑事告訴之權。其向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所提出之「告訴」,不生合法告訴之效力,性質



上僅屬「告發」。而檢察官此部分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須告訴 乃論。是原審於調查後,以此部分欠缺合法告訴為由,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經核並無不合。檢 察官上訴意旨所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 第2項、第78條等規定,均不足採為雷諾瓦公司在臺灣有合 法告訴權之依據,已如前述,其憑以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諭 知不受理為不當,亦無理由。
參、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無理由,依法應 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顧仁彧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建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背信部分不得上訴。
無故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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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 │電郵收發者 │內容要旨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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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2.23│被告 │Thanks for the chance to meet & discuss.│
│ │ │ ↓ │The changes are not that difficult. But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management has to be on-board. Hope I │
│ │ │ │can send 2 people for 1-2 days about the│
│ │ │ │next steps, start on specification. I │
│ │ │ │will cover the travel costs.(感謝讓我們│
│ │ │ │有見面討論的機會。變革並不困難。經營決策│
│ │ │ │者必須面對。希望能由我方派出二人,利用一│
│ │ │ │、兩天做下一步規畫。費用將由我方負擔。)│
├─┼────┼──────────┼────────────────────┤




│2 │101.2.24│貿聯公司Roger Liang │I am in ShenZen now and will fly to │
│ │ │ ↓ │KunShan Tuesday noon time. However, │
│ │ │被告 │Felix will stay in ShenZen next week, │
│ │ │ │please coordinate with Felix on the time│
│ │ │ │for your team to scope our ShenZen │
│ │ │ │campuse.(我現在深圳,星期二中午飛崑山。│
│ │ │ │但Felix下週會在深圳,請跟Felix接洽你的團│
│ │ │ │隊到我們廠區訪視的時間。) │
│ │ ├──────────┼────────────────────┤
│ │ │被告 │……meeting room as a temporary office │
│ │ │ ↓ │for us. And if possible, please inform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me the name of a hotel which is a │
│ │ │ │conveni- ence place for us.(……作為臨 │
│ │ │ │時辦公室的會議室。如果可以,請推薦一家對│
│ │ │ │我們比較方便的旅館。) │
├─┼────┼──────────┼────────────────────┤
│3 │101.2.25│被告 │We have organized a small team to vist │
│ │ │ ↓ │your production site in ShenZen on next │
│ │ │貿聯公司Felix Teng │week.(我們組了一個小型團隊,下週去訪視 │
│ │ │ │你們在深圳的生產基地。) │
│ │ ├──────────┼────────────────────┤
│ │ │貿聯公司Felix Teng │Please provide more details on who your │
│ │ │ ↓ │people want to interview, and roughly │
│ │ │被告 │how long per interview.(請針對你們想要 │
│ │ │ │面談的人員,提供相關的細節,以及每個面談│
│ │ │ │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
│ │ ├──────────┼────────────────────┤
│ │ │被告 │What we plan to do are as follow: 1. │
│ │ │ ↓ │Plant tour to know your manufacturing │
│ │ │貿聯公司Felix Teng │process in general, it will take about │
│ │ │ │one hour. 2.To meet with you and Dept │
│ │ │ │heads for open dicussions by individual │
│ │ │ │……3.We may have to spend 1 hour with │
│ │ │ │one senior planner who can discribe the │
│ │ │ │order fullfilment process for us. │
│ │ │ │4.Basically, we will not interrupt your │
│ │ │ │daily operation.(我們打算進行以下的事項│
│ │ │ │:1、參觀廠房,以大致了解你們的製造流程 │
│ │ │ │,這大約需要1小時的時間;2、與你及各部門│
│ │ │ │主管個別進行開放式會談……3、我們可能要 │




│ │ │ │花1小時的時間,請一位資深策畫者為我們說 │
│ │ │ │明管理訂單的流程;4、基本上我們不會干擾 │
│ │ │ │你們的日常營運。) │
├─┼────┼──────────┼────────────────────┤
│4 │101.3.4 │被告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 offer us an │
│ │ │ ↓ │opportunity to visit your SZ campuse.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The purpose of this trip is to find │
│ │ │及Felix Teng │out the fesibility for furthur improve- │
│ │ │ │ment in your operation. And the answer │
│ │ │ │is very positive. There are several │
│ │ │ │areas that you might be interest. │
│ │ │ │1.Manufacture collaboration improvement;│
│ │ │ │shorten cycle time, increase on time │
│ │ │ │delivery and reduce invertory. 2.Produc-│
│ │ │ │tivity improvement; cost down on Direct │
│ │ │ │labor and overhead. 3.NPI improvement; │
│ │ │ │speed up learning cycle and reduce hidd-│
│ │ │ │en lost.(非常感謝給我們機會去訪視你們深│
│ │ │ │圳的廠區。……此行目的是想找到可以改善貴│
│ │ │ │公司營運的可行性。答案是非常肯定的。有幾│
│ │ │ │個領域你們可能會有興趣。1、生產合作的提 │
│ │ │ │升:縮短流程時間、提升準時完工率及降低庫│
│ │ │ │存;2、提升生產力:降低直接人力成本及日 │
│ │ │ │常營運開支;3、提升NPI:加速學習流程及降│
│ │ │ │低隱含成本。) │
│ │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I am available Thursday afternoon (after│
│ │ │ ↓ │2PM ) and Friday morning, Felix is in │
│ │ │被告 │China now so he will need to join throu-│
│ │ │ │gh video conference.(我週四下午2點以後 │
│ │ │ │及週五早上有空。Felix在中國,所以將透過 │
│ │ │ │視訊會議來參與。) │
└─┴────┴──────────┴────────────────────┘
附表二:
┌─┬────┬──────────┬────────────────────┐
│編│日期 │電郵收發者 │內容要旨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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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2.15│JP Lim │Subject"Meet together on next week" I │
│ │ │ ↓ │usually stay in Tsmishatsui. Is it │




│ │ │被告 │convenient for you to go there next Wed │
│ │ │ │at 7:45PM? │
│ │ │ │(主旨:「下週碰面」我通常在尖沙咀。你方│
│ │ │ │便下星期三晚上7點45分到尖沙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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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2.22│JP Lim │Subject"Meet together on next week" I │
│ │ │ ↓ │usually stay in Tsmishatsui. Is it │
│ │ │被告 │convenient for you to go there next Wed │
│ │ │ │at 7:45PM? When you get to Tsimshatshui,│
│ │ │ │go to the Mira Hotel on Kimberly Rd.
│ │ │ │We'll meet there?(主旨:「下週碰面」我 │
│ │ │ │通常在尖沙咀。你方便下星期三晚上7點45分 │
│ │ │ │到尖沙咀嗎?你到尖沙咀,去金巴利道的Mira│
│ │ │ │旅館。我們在那邊見面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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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3.6 │被告 │Subject"Taiwan Opportunity" Next Monday │
│ │ │ ↓ │or Tuesday I will (go to)Bao An. Is │
│ │ │JP Lim │there a chance we can meet and chat │
│ │ │ │about some potential projects? What's │
│ │ │ │LMM's bottom price for 2 weeks of │
│ │ │ │analysis (Electron- ics Manufacturing)? │
│ │ │ │(主旨:「臺灣機會」下週一或二我會到寶安│
│ │ │ │。有機會聊聊幾個可能的案子嗎?力滿公司以│
│ │ │ │兩週分析電子廠的底價是多少?) │
│ │ ├──────────┼────────────────────┤
│ │ │JP Lim │Subject"Taiwan Opportunity" Last time we│
│ │ │ ↓ │met , we spoke about customer referrals.│
│ │ │被告 │If you have any customers that are │
│ │ │ │outside of Renoir's target scope, you │
│ │ │ │can intro- duce them to LMM. We will be │
│ │ │ │happy to pay you a finder's fee……If │
│ │ │ │the Logis- tics company in Taichung is │
│ │ │ │interested, we would be happy to……(主│
│ │ │ │旨:「臺灣機會」上次見面我們提到介紹客戶│
│ │ │ │。如果你有客戶不在雷諾瓦公司的目標範圍內│
│ │ │ │,你可以介紹給力滿公司。我們很樂意付給你│
│ │ │ │介紹費。……如臺中的物流公司有興趣,我們│
│ │ │ │很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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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3.14│被告 │Convenient to meet? Can you suggest a │




│ │ │ ↓ │convenient hotel?(方便見面嗎?可以推薦 │
│ │ │JP Lim │方便的旅館嗎?) │
│ │ ├──────────┼────────────────────┤
│ │ │JP Lim │Joe lives in Shenzhen. You can arrange │
│ │ │ ↓ │with him. If you need a hotel reserva- │
│ │ │被告 │tion, contact Joe.(Joe住在深圳。你可和 │
│ │ │ │他約。如果你需要訂飯店,跟他聯絡。) │
│ │ ├──────────┼────────────────────┤
│ │ │被告 │What hotel will Joe stay at?(Joe會住哪 │
│ │ │ ↓ │個飯店) │
│ │ │JP Lim │ │
│ │ ├──────────┼────────────────────┤
│ │ │JP Lim │Joe is HAYCO Item Project Manager. As to│
│ │ │ ↓ │your news, your customer's situation is │
│ │ │被告 │very similar to HAYCO's. If you can be │
│ │ │ │in Bao An next week, contact Joe.(Joe是│
│ │ │ │HAYCO公司的項目專案管理人。根據你的消息 │
│ │ │ │,你的客戶的狀況跟HAYCO公司相似。如下週 │
│ │ │ │你可以來寶安,跟Joe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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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3.20│被告 │Subject"background 2" Hi, Joe. It is │
│ │ │ ↓ │glad to meet you on yesterday. I forgot │
│ │ │Joe Lee │to ask you for presentation material on │
│ │ │ │NPI. I……(主旨:「背景2」嗨,Joe。很高│
│ │ │ │興昨天跟你碰面。我忘了向你要NPI的簡報資 │
│ │ │ │料。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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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3.23│JP Lim、Joe Lee │Subject"background 2" BTW, this printer │
│ │ │ ↓ │company you are going to meet is the │
│ │ │被告 │other company which you didn……(主旨:│
│ │ │ │「背景2」順帶一提,你要碰面的印表機公司 │
│ │ │ │是另外一家你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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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3.26│被告 │Subject"Taiwan Opportunity" Did you get │
│ │ │ ↓ │out of the hospital?(主旨:「臺灣機會」│
│ │ │JP Lim │你出院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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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3.27│JP Lim │No problem. Joe will email you before │
│ │ │ ↓ │Thursday.(沒問題,Joe會在週四以前寄電子│
│ │ │被告 │郵件給你。) │




│ │ ├──────────┼────────────────────┤
│ │ │被告 │As mentioned the other day on Skype. I │
│ │ │ ↓ │have [a former?] KPMG Customer (Listed │
│ │ │JP Lim │Taiwan Company ) in Dong Guan/ Guangzhou│
│ │ │ │/Shanghai…… Basically is Mold tooling │
│ │ │ │…… and Injection all have…… small │
│ │ │ │volume……Biggest customers are Logitec │
│ │ │ │and ASUS. I will make a PPT……about │
│ │ │ │this (each?)case. Their? General Manager│
│ │ │ │is interested(如同日前在Skype提到的,我│
│ │ │ │有……KPMG客戶《臺灣上市公司》在東莞、廣│
│ │ │ │州、上海……基本上是模具及射出成型……有│
│ │ │ │少量……最大的客戶是Logitec及ASUS公司。 │
│ │ │ │我將做一份簡報……關於這個案子。他們的總│
│ │ │ │經理表示有興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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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3.29│JP Lim、Joe Lee │Subject"Req for project final report" │
│ │ │ ↓ │I will get back to you this afternoon. │
│ │ │被告 │(主旨:「要求結案報告」我下午會回覆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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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