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廖萬城
游吉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吳山林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廖萬城透過
吳山林收受鴻海集團供應商回扣部分及被告游吉安部分,業經本
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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