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0號
ULDV,107,補,160,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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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頂慧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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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