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6號
ULDV,107,司執消債更,16,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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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蕭卉縈(即蕭麗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 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以,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 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 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提 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 個月為1 期, 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 元,共清償87,840元 。上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 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 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 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 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 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所得收入外,其名下財產僅有 現值25,474元之保單解約金,除此並無其他財產,此有債 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函文各乙紙在卷可稽,顯見所提更生方案清償 之總金額87,840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 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所陳報每月所得收入約為22,516元,且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審查認定,是其主張有每月收入 22,516元得作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應屬有 據。另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亦已經前開裁定審查認定, 於21,649元範圍內屬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核其所列必要 支出項目及金額,可認其所列上開支出金額應係維持債務 人目前實際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要屬適當;又於上開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 項生活支出,本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 予以尊重。
(三)次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87,840元,已逾 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已如上述。且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 九用於清償,應認已屬盡力清償。核本件債務人已將可處 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加計25,474元之保單解 約金後之數額,全額用以清償更生方案,足認其撙節支出 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四)再者,債務人名下除上述之保單解約金外,並無任何可資 換價之財產,業如上述,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 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 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以每1 │
│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計72期。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
│ 同)1,220 元,並以匯款方式將如下分配表所示之每期可│
│ 分金額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
│ 為金融機構者,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
│ 第2 項規定參照) │
│3.債務總金額:5,235,602 元。(依本院107 年9 月25日製│
│ 作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87,840元。 │
│5.清償比例:1.6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
│號│ │ (元) │ (%) │金額(元) │
├─┼─────┼─────┼─────┼──────┤
│ │國泰世華商│ │ │ │
│ 1│業銀行股份│ 428,062│ 8.18│ 100│
│ │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 │ │ │
│ 2│業銀行股份│ 947,675│ 18.1│ 221│
│ │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 │ │ │
│ 3│行股份有限│ 266,078│ 5.08│ 62│
│ │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 │ │ │
│ 4│行股份有限│ 284,168│ 5.43│ 66│




│ │公司 │ │ │ │
├─┼─────┼─────┼─────┼──────┤
│ │星展(台灣│ │ │ │
│ 5│)商業銀行│ 441,672│ 8.44│ 103│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 │ │ │
│ 6│業銀行股份│ 738,586│ 14.11│ 172│
│ │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 │ │ │
│ 7│份有限公司│ 1,318,883│ 25.19│ 307│
├─┼─────┼─────┼─────┼──────┤
│ │?A誠第一資│ │ │ │
│ 8│產管理股份│ 128,242│ 2.45│ 30│
│ │有限公司 │ │ │ │
├─┼─────┼─────┼─────┼──────┤
│ │聖文森商榮│ │ │ │
│ 9│昇資產管理│ │ │ │
│ │股份限公司│ 15,665 │ 0.3│ 4│
│ │台灣分公司│ │ │ │
├─┼─────┼─────┼─────┼──────┤
│10│?A豐( 台灣│ │ │ │
│ │) 商業銀行│ 666,571│ 12.73│ 155│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合 計│ 5,235,602│ 100│ 1,220│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
│ (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
│ 整數計算。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所產生些微誤差,已於│
│ 各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
│ 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 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
│ 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
│ 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
│ 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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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