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4號
MLDA,107,簡,14,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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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董宇  
上列原告因森林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
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未繳納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
  核原起訴狀所載內容,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應徵收起訴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原起訴
  狀內並未檢附相關已繳納費用之單據,如原告已繳納,應檢
  附相關單據於補正後起訴狀內到院以供審查;如未繳納,應
  補繳本件起訴裁判費2,000元。
二、「當事人」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同法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
  1 款之規定,原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被告機關」、
  「 代表人」欄誤載及應記載機關「代表人」姓名後方漏載該
  代表人與被告機關之關係(縣長)缺漏,原告應依以下資訊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明:
  被告【應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人
  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處分機關名稱全銜為「苗栗
  縣政府」,其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縣○路000 號」,「
  代表人」為「徐耀昌(縣長)」】。
三、未提出繕本或影本之缺漏並應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原起訴狀並未提出繕本或影本,惟原告既有上
  述各項之書狀缺漏,除依上述之各項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外,亦應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於本院,
  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
  以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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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