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詹勳杞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被 告 葉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1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