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鈞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吳華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邱仕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具狀撤回訴 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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