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4號
MLDV,107,訴,214,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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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謝福華即福德競技場

      謝葉月蓮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張敏  
訴訟代理人 李儼耿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上午
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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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