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謝福華即福德競技場
謝葉月蓮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張敏
訴訟代理人 李儼耿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上午
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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