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明等2 人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鄭素霞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即陳鄭素霞全體繼承人
之人別資料,及聲請調解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
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