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31號
MLDV,107,司促,6331,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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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何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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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