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27號
MLDV,107,司促,6327,201811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鉦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捌萬壹仟參佰壹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參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參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自九
  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